年产4500吨系列醇产品联产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726586C | 建设单位法人:范金皓 |
王尚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潍****开发区 |
央子街道香**二街01999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4500吨系列醇产品联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6-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或皂粒制造(采用连续皂化工艺、油脂水解工艺的除外);香料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84-香料、香精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潍****开发区 **** |
经度:119.10993 纬度: 37.03056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4-18 |
潍滨环审字〔2024〕1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726586C002V |
2024-06-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0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726586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913********038081P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038081P | 竣工时间:2024-05-10 |
2024-07-18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2-30 |
2024-12-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公司网站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香**二街01999号****现有厂区内。拟对现有615-1车间内5000t/a芳樟醇装置、3000t/a乙基芳樟醇装置进行改造,新增醇化釜、精馏塔等设备57台套,形成一套新的装置,称为系列醇装置。该系列醇装置切换生产4种主产品,包括5000t/a芳樟醇、3000t/a乙基芳樟醇、3000t/a橙花叔醇、1500t/a异戊醇等4种,芳樟醇、乙基芳樟醇、橙花叔醇生产时均同时生产副产品甲醇(在厂区内用作醇基燃料),甲醇最大产能1068t/a。生产芳樟醇时,同时生产副产品复合香料A10t/a,中间产品甲基庚烯酮4189.63t/a;生产乙基芳樟醇时,中间产品乙基庚烯酮2644.03t/a;生产橙花叔醇时,同时生产副产品橙花叔醇复合香料60t/a、去氢复合香料60t/a、芳樟醇复合香料20t/a。 项目建成后的系列醇装置,属于分时段切换生产装置(任何时候,都不能同时生产其中任何两种及以上主品种),上述产能为全年单一生产其中一种主产品的最大产能。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1%。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香**二街01999号****现有厂区内。拟对现有615-1车间内5000t/a芳樟醇装置、3000t/a乙基芳樟醇装置进行改造,新增醇化釜、精馏塔等设备57台套,形成一套新的装置,称为系列醇装置。该系列醇装置切换生产4种主产品,包括5000t/a芳樟醇、3000t/a乙基芳樟醇、3000t/a橙花叔醇、1500t/a异戊醇等4种,芳樟醇、乙基芳樟醇、橙花叔醇生产时均同时生产副产品甲醇(在厂区内用作醇基燃料),甲醇最大产能1068t/a。生产芳樟醇时,同时生产副产品复合香料A10t/a,中间产品甲基庚烯酮4189.63t/a;生产乙基芳樟醇时,中间产品乙基庚烯酮2644.03t/a;生产橙花叔醇时,同时生产副产品橙花叔醇复合香料60t/a、去氢复合香料60t/a、芳樟醇复合香料20t/a。 项目建成后的系列醇装置,属于分时段切换生产装置(任何时候,都不能同时生产其中任何两种及以上主品种),上述产能为全年单一生产其中一种主产品的最大产能。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1%。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该系列醇装置切换生产4种主产品,包括5000t/a芳樟醇、3000t/a乙基芳樟醇、3000t/a橙花叔醇、1500t/a异戊醇等4种,芳樟醇、乙基芳樟醇、橙花叔醇生产时均同时生产副产品甲醇(在厂区内用作醇基燃料),甲醇最大产能1068t/a。生产芳樟醇时,同时生产副产品复合香料A10t/a,中间产品甲基庚烯酮4189.63t/a;生产乙基芳樟醇时,中间产品乙基庚烯酮2644.03t/a;生产橙花叔醇时,同时生产副产品橙花叔醇复合香料60t/a、去氢复合香料60t/a、芳樟醇复合香料20t/a。 | 实际建设情况:该系列醇装置切换生产4种主产品,包括5000t/a芳樟醇、3000t/a乙基芳樟醇、3000t/a橙花叔醇、1500t/a异戊醇等4种,芳樟醇、乙基芳樟醇、橙花叔醇生产时均同时生产副产品甲醇(在厂区内用作醇基燃料),甲醇最大产能1068t/a。生产芳樟醇时,同时生产副产品复合香料A10t/a,中间产品甲基庚烯酮4189.63t/a;生产乙基芳樟醇时,中间产品乙基庚烯酮2644.03t/a;生产橙花叔醇时,同时生产副产品橙花叔醇复合香料60t/a、去氢复合香料60t/a、芳樟醇复合香料20t/a。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对现有615-1车间内5000t/a芳樟醇装置、3000t/a乙基芳樟醇装置进行改造,新增醇化釜、精馏塔等设备57台套,形成一套新的装置,称为系列醇装置 | 实际建设情况:对现有615-1车间内5000t/a芳樟醇装置、3000t/a乙基芳樟醇装置进行改造,新增醇化釜、精馏塔等设备57台套,形成一套新的装置,称为系列醇装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 本项目工艺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真空泵排污水、地面设备冲洗水、生活用水以及循环水系统排****处理站****处理厂(潍****公司)接管标准后“一企一管”****水厂进一步处理。 (二)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 (1)有组织废气:废气按种类分为含氢废气以及不含氢废气,含氢废气经二期气液焚烧炉处理后经50m的排气筒DA003排放,不含氢废气经1#RTO处理后经50m的排气筒DA002排放。厂内污水站废气进入1#RTO和气液焚烧炉焚烧处理。 1#RTO排气筒DA002尾气中NOx、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丙酮、丁酮、甲醇、VOCs、二噁英排放浓度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和表2要求;氨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中要求。二期气液焚烧炉排气筒DA003尾气中SO、NOx、烟尘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IⅡ时段标准;氯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排放浓度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要求;氨、臭气浓度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基准氧含量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的要求。 (2)无组织废气:VOCs厂界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标准限值;甲醇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氨厂界浓度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3161-2018)表2中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相关要求。 (三)采取措施对噪声源进行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的总体布置,以及减振、隔声、吸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固体废物主要是芳樟醇工艺固废、乙基芳樟醇工艺固废、橙花叔醇工艺固废、异戊醇工艺固废、切换生产废溶剂、污水站污泥、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包装物、废机油和生活垃圾。其中芳樟醇工艺固废、乙基芳樟醇工艺固废、橙花叔醇工艺固废、异戊醇工艺固废、切换生产废溶剂、污水站污泥、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包装物、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除废包装物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外,剩余危险废物均依托现有二期气液焚烧炉或委托****焚烧处置。****公司定期清运。 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加强对各类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环节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执行危废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扩散导致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一般固体废物的要求管理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 本项目工艺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真空泵排污水、地面设备冲洗水、生活用水以及循环水系统排****处理站****处理厂(潍****公司)接管标准后“一企一管”****水厂进一步处理。 (二)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 (1)有组织废气:废气按种类分为含氢废气以及不含氢废气,含氢废气经二期气液焚烧炉处理后经50m的排气筒DA003排放,不含氢废气经1#RTO处理后经50m的排气筒DA002排放。厂内污水站废气进入1#RTO和气液焚烧炉焚烧处理。 1#RTO排气筒DA002尾气中NOx、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丙酮、丁酮、甲醇、VOCs、二噁英排放浓度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和表2要求;氨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中要求。二期气液焚烧炉排气筒DA003尾气中SO、NOx、烟尘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IⅡ时段标准;氯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排放浓度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要求;氨、臭气浓度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基准氧含量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的要求。 (2)无组织废气:VOCs厂界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标准限值;甲醇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氨厂界浓度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3161-2018)表2中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相关要求。 (三)采取措施对噪声源进行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的总体布置,以及减振、隔声、吸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固体废物主要是芳樟醇工艺固废、乙基芳樟醇工艺固废、橙花叔醇工艺固废、异戊醇工艺固废、切换生产废溶剂、污水站污泥、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包装物、废机油和生活垃圾。其中芳樟醇工艺固废、乙基芳樟醇工艺固废、橙花叔醇工艺固废、异戊醇工艺固废、切换生产废溶剂、污水站污泥、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包装物、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除废包装物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外,剩余危险废物均依托现有二期气液焚烧炉或委托****焚烧处置。****公司定期清运。 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加强对各类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环节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执行危废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扩散导致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一般固体废物的要求管理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三、落实生产车间、罐区、危废库、污水收集池、管道及有可能引起废水下渗的环节的防渗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进行防渗,防止对周围地下水和土壤造成影响。 四、该项目污染物排放要满足****开发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书(WFBHZL(2024)024号)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五、项目完成后,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投产后,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责任要求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暂存所,并设立标识牌,各排气筒须设置永久采样孔和采样检测平台。按规定在关键点位安装工业企业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和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立废气和废水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七、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中、建成和投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加强施工期环保管理,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详尽可行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方案、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及三级预警。项目依托厂区现有事故水池,用来接收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在车间、危险废物和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四周设废水收集系统并与事故池相连;在雨水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安装切断设施,防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往外环境。对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机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 实际建设情况:落实生产车间、罐区、危废库、污水收集池、管道及有可能引起废水下渗的环节的防渗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进行防渗,防止对周围地下水和土壤造成影响。 根据监测结果核算,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调试前,于2024年6月21日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的重新申请已包含本项目。因增加新项目,于2024年9月30日再次进行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本项目持证排污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暂存所,并设立标识牌,各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和采样检测平台。按规定在关键点位安装工业企业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和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立废气和废水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 项目已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详尽可行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方案、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及三级预警。项目依托厂区现有事故水池,用来接收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在车间、危险废物和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四周设废水收集系统并与事故池相连;在雨水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安装切断设施,防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往外环境。对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机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项目不存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2.3096 | 1.7524 | 0 | 2.3096 | 0 | 1.752 | -0.557 | |
0.693 | 0.22 | 742.894 | 0.693 | 0 | 0.22 | -0.473 | |
0.035 | 0.0088 | 74.2894 | 0.035 | 0 | 0.009 | -0.026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89.15 | 0 | 0 | 0 | 0 | |
684 | 684 | 0 | 684 | 0 | 684 | 0 | / |
0 | 0 | 4.326 | 0 | 0 | 0 | 0 | / |
0.451 | 0.138 | 76.458 | 0.451 | 0 | 0.138 | -0.313 | / |
0.023 | 0.035 | 14.366 | 0.023 | 0 | 0.035 | 0.012 | / |
0.303 | 0.065 | 153.7477 | 0.303 | 0 | 0.065 | -0.23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处理站 | 潍****公司接管要求 | ****处理站 | ****处理站进出口浓度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RTO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依托现有RTO装置 | 检测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速率 | |
2 | 二期气液焚烧炉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依托现有二期气液焚烧炉 | 检测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速率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生产装置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基础减震、隔声罩、消声器 | 检测厂界噪声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1)有组织废气:废气按种类分为含氢废气以及不含氢废气,含氢废气经二期气液焚烧炉处理后经50m的排气筒DA003排放,不含氢废气经1#RTO处理后经50m的排气筒DA002排放。厂内污水站废气进入1#RTO和气液焚烧炉焚烧处理。 1#RTO排气筒DA002尾气中NOx、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丙酮、丁酮、甲醇、VOCs、二噁英排放浓度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和表2要求;氨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中要求。二期气液焚烧炉排气筒DA003尾气中SO、NOx、烟尘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IⅡ时段标准;氯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排放浓度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要求;氨、臭气浓度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基准氧含量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的要求。 (2)无组织废气:VOCs厂界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标准限值;甲醇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氨厂界浓度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3161-2018)表2中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相关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有组织废气:废气按种类分为含氢废气以及不含氢废气,含氢废气经二期气液焚烧炉处理后经50m的排气筒DA003排放,不含氢废气经1#RTO处理后经50m的排气筒DA002排放。厂内污水站废气进入1#RTO和气液焚烧炉焚烧处理。 1#RTO排气筒DA002尾气中NOx、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丙酮、丁酮、甲醇、VOCs、二噁英排放浓度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和表2要求;氨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中要求。二期气液焚烧炉排气筒DA003尾气中SO、NOx、烟尘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IⅡ时段标准;氯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排放浓度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要求;氨、臭气浓度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基准氧含量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的要求。 (2)无组织废气:VOCs厂界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标准限值;甲醇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氨厂界浓度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3161-2018)表2中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相关要求。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 |
/ |
/ |
/ |
/ |
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