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0130/2024-00325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文 号 | 淮环表复〔2024〕82号 | 主 题 | 环境保护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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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0万立方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公司在**省**市**区三树镇汪洼村四组6号建设年产20万立方混凝土项目(项目代码:****)。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其中生产厂房已建设完成,本次扩建新增1座办公室、1座实验室用于项目办公及生产实验。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污水产生及排放。项目车辆清洗用水经一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设备冲洗废水、实验室用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搅拌工序,不外排,无生产废水排放。
(三)项目原辅材料采用密闭仓库进行堆存,仓库内设有喷淋降尘装置。混凝土生产线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与搅拌粉尘汇合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排放;水泥、粉煤灰筒仓呼吸粉尘经顶部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排放;厂区道路实施硬化,扬尘采用洒水降尘措施进行处理,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装置,****环境局联网,设置车辆冲洗平台。本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颗粒物排放限值,颗粒物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3排放限值。
(四)厂区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型设备,并采用有效的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其中,项目沉淀池沉渣、废布袋外售物资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本项目以生产车间及库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已建碎石加工项目颗粒物≤1.04t(有组织≤0.76t,无组织≤0.28t);
扩建项目新增颗粒物≤0.8074t(有组织≤0.6664t,无组织≤0.141t);
建成后全厂颗粒物≤1.8474t(有组织≤1.4264t,无组织≤0.421t)。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废气、废水、固废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市******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