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0130/2024-00324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文 号 | 淮环表复〔2024〕83号 | 主 题 | 环境保护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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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年产8000兆瓦新型电机、变频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公司在****开发区**路西、富春江**、**路东、谢庄**建设年产8000兆瓦新型电机、变频器20万套项目(项目代码:****)。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厂内隔油池+化粪池处****处理厂(****公司),尾水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盐河。
(三)项目涉及VOCs物料主要为水性环氧绝缘树脂漆、水性丙烯酸聚氨酯面漆,存储在密闭的包装桶内,盛装VOCs物料的桶均存放于原辅材料库内。在非取用状态时封口,保持密闭。项目浸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NMHC)经密闭浸漆系统收集+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NMHC)、颗粒物经密闭喷漆房收集+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漆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NMHC)以及浸漆、烘干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排放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NMHC)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排放限值。
(四)厂区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型设备,并采用有效的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侧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五)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置原则,项目须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其中,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桶(HW49)、废活性炭(HW49)、废润滑油(HW08)、废切削液(HW09)等危险废物临时储存于危废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用于暂存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测试不合格产品、废漆包线、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质量检测不合格品退回原采购厂家,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贮存的,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六)本项目以生产车间三和生产车间四为边界外扩1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2262t(有组织≤0.1482t,无组织≤0.078t),非甲烷总烃(NMHC)≤0.21636t(有组织≤0.14174t,无组织≤0.07462t)。
生活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19712t/19712t,COD≤4.928t/0.9856t、SS≤1.971t/0.1971t、NH3-N≤0.5914t/0.0986t、TN≤0.7795t/0.2957t、TP≤0.1434t/0.0099t、动植物油≤0.0143t/0.0018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废气、废水、固废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市******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