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马志祥 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9368G
地 址:**县新春路57号
联系电话:0873-****314
受委托单位:****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陈磊 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31MB****154D
地 址:**县东仰****建设局二楼
联系电话:0873--****889
根据《**县机构改革方案》(绿室字〔2024〕2号)《**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绿室字〔2024〕4****县委办公室 ****办公室《关于印****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绿室字〔2024〕17号)等文件要求,为持续做好**县林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林草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委****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对违反《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草领域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委托执法的范围为**省**州**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权限
依照《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林政法律法规,依法对**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森林、草原、湿地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并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
三、委托单位执法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行使林草领域行政管理中发现涉嫌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及时书面移交受委托单位。
(二)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每年定期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四)为受委托单位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及其他执法办案便利条件。
(五)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执法委托。
四、受委托单位执法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应依法行使委托权限、范围、期限内行政执法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由委托单位领导签字,使用委托单位印章。
(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按照法定程序报委托单位审查批准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在案件办结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严格按相关规定,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案件信息录入,并及时与委托单位对接开展案件回访工作。
(四)受委托单位派出机构进驻委托单位,由派驻机构定期、不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并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五)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执法过程中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负责予以解答。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问题,受委托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委托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六)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受委托期间,如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委托执法,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根据文件要求解除委托。委托期限届满后,委托自动解除。还需继续委托的由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重新签订委托书。
此委托书壹式肆份,****草原局、****执法局、****执法局****大队各留存壹份,报县司法局备案壹份。
委托单位(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