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25日,受****委托,****承担了**县**灌区引水干渠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要求,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第一次公示,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县**灌区引水干渠工程
建设地点:**地区**县**镇、阿克托海镇、亚科瑞克乡、阿恰塔格乡。
建设性质:**
项目内容:**节制进水闸1座、引水暗渠6公里、沉砂池1座、压力前池1座、压力管道19.66公里、出水池1座,配套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联系人:盛耀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158****0916
(三)环评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名称:****
环评单位地址:**省**市**区自强路118号
环评单位联系人:廖鑫
环评单位联系方式:0311-****3190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s://pan.**.com/s/14f3n6nEz9V71FwRo4gfnbApwd=y1ds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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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