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执法罚决字〔2024〕Z1-4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明,联系电话:152****7666,住所:**市**区燕山街**号*门*室;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23****7N4L1L;主要经营范围:环保领域内的科学技术研发和推广服务;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置与利用;废弃**综合利用;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贵金属的冶炼和销售及进口业务;地址:在湖****经济开发区柏林工业园内。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8日实施了******综合回收项目(综合检测楼、危废库)建设工程的行为,涉嫌未图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4月28日取得******综合回收项目综合检测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许可证号永规公地字第2019-020号),2024年4月8日取得综合检测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永规公工字第****232024GG****473号);2021年6月25日取得有色金属废料稀贵金属综合回收项目危废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许可证号永规公地字第2021-042号),因纳入县处遗项目,******局2024年8月27日出具规划竣工核实备案表(综合检测楼:永规验处字2024-009号)(危废库:永规验处字2024-010号)。2024年4月29日********公司测绘并出具报告(科房测字第2024〔0004号〕),建筑面积分别是:综合检测楼3002.20平方米,危废库2757.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是5759.50平方米。于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5月28日、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10月28日********分别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综合检测楼):****962元(钢筋混凝土结构、5层)、施工(危废库):****262.84元(钢结构、1层);合同总价是****224.84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及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何*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材料、行政处罚、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及材料、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证据三:**县处遗办交办函、永政办函〔2022〕25号《**县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永处遗办〔2024〕4号《**县房地产处遗工作调度会会议纪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证单,证明********有******建设项目(综合检测楼、危废库)涉嫌未图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竣工核实备案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面积测绘报告、会议纪要、规划红线图、平面图、消防安全核实意见、鉴定报告、施工日志复印件,证明************建设项目(综合检测楼、危废库)的建筑面积、工程价款。
2024年12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执法罚先告字〔2024〕Z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执法罚听告字〔2024〕Z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综合回收项目(综合检测楼、危废库)未图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未图审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结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节第三项第四目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处二十万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结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节第四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根据永政办函〔2022〕25号《**县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一项“2000年1月11日以后建成完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24.84元×1%=40782元。
结合《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第五款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对**************回收建设项目(综合检测楼、危废库)未图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综上,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银行****银行**县支行(账号:430********05000258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或******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执法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