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中学教育集团新桥校区智能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中学教育集团新桥校区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本次招标发出的技术规范书为打印盖章扫描版本。该文件我司用了众多款版本转换软件或者文字识别软件,均无法正确完整的识别到技术规范书的全部内容,如果全部重新码字编制,需要非常多的时间,给投标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我司查阅了近期**市采平台众多同类型招标项目,均以WORD版本或者WORD直接转换的PDF版本提供。因此恳请招标人能够及时补充提供WORD版本的技术规范书。
答:已提供WORD版本,请投标人及时下载。如与12月14日发布的《**新桥六中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不一致,以12月14日发布的《**新桥六中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发布的为准。
2.招标文件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我司认为本项目是智能化工程,建设内容包含了大量的通信、电子信息、建筑电气、计算机网络等相关建设内容,不仅仅只是机电这一个专业建设内容,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唯一限定了“机电工程”专业,具有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同时****交易中心发布招标的智能化项目工程师职称专业均要求“智能化相关专业”,不限定唯一专业。例如,****大学****中心(新校区)一期项目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中学****小学智能化采购及安装项目、****文化宫智能化采购及安装项目、长****中心(****)项目(一期)智能化工程、****医院传染病楼智能化提升工程、****党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
建议修改为:“技术负责人具有智能化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智能化相关专业包括机电工程、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等专业”。
答:技术负责人提供计算机专业(或电子信息工程或通信或自动化或建筑电气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均予以认可。
3.****公司仔细核对发现招标清单与技术规范书有出入请核实。
(1)质询事项1:1.2.4.图书馆
第618项:图书馆,鱼骨造型定制造型书架
参数:
1.名称:鱼骨造型定制造型书架
2.规格(约):长15000*宽5000*高2400mm
1、基材采用玻璃纤维增强石膏成型品制作而成
2、整体采用钢桁架
3、以流体预铸,可以定制出单曲面、双曲面、三维覆面各种几何形状及镂空花纹、浮雕图案等任意造型。
4、玻璃纤维增强石膏成型品材料具有专业声学反射效果,以及良好的防火、防潮、环保性能,表面光洁、白度高、加工成形后不易变形开裂。
建议确认:其中对照技术规范书发现2.规格(约):长15000*宽5000*高2400mm,是否错误。根据图纸清单预算,应该对应的是规格(约):长15000*宽500*高2400mm。
答:图书馆,鱼骨造型定制造型书架图纸及清单描述统一修改为长15000*宽500*高2400mm。
(2)质询事项2:1.2.4.图书馆
第620项:图书馆,定制圆形双面书架
参数:
1.名称:定制圆形双面书架
2.规格型号:
规格(约):周长30000*500*9000mm
1、基材采用25mm厚优质板材
2、免漆优质板材,表面无颗粒、气泡、渣点、颜色均匀且无异味。
3、面板木纹纹理自然,颜色线条拼合细密。
4、整体优质五金配件紧密拼接,封边细腻,转角过渡自然,间隙细小且均。
5、底部支撑采用定制钢结构支撑
6、未尽事宜详见图纸、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答疑、图集、政府相关文件及规范等其他资料,满足功能需求
建议确认:其中对照技术规范书发现2.规格(约):周长30000*500*9000mm,是否错误。根据图纸清单预算,应该对应的是规格(约):长30000*500*900mm。
请招标人进行确认,这2个参数与技术规范书不匹配,造价预算不匹配。
答:图书馆,定制圆形双面书架图纸及清单描述统一修改为弧长30000*500*900mm。
4.招标文件中综合安防系统推荐品牌:宇视、大华、海康
事实依据:经我方市场调研发现:推荐品牌为三个主流安防系统品牌,但技术规范中要求的众多参数指标,特别是一些硬件设备接口类型和接口数量只有宇视品牌满足,另外两个推荐品牌无法完全满足,且宇视品牌已被提前报备,通过报高价或不进行报价进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此种情况明显就是通过技术规范书参数加推荐品牌的组合方式以达到控标目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 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诉求:1、删除特定限制性参数;2、请列出三个完全满足参数要求的品牌,并提供权威性的证明材料(例如:****制造厂商官网产品参数链接地址)。
答:(1)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产品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委员会审核认可;
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3)综上,本项目招标参考品牌不予调整。
5.招标文件中音乐厅扬声器、数字功率放大器产品推荐品牌:BOSE(博士)、VUE(唯优)、(艾威)、TOA(提讴艾)
事实依据:经我方市场调研发现:
(1)根据技术规范中要求的众多参数指标要求只有BOSE(博士)完全满足,VUE(唯优)厂家明确表示不满足参数要求且表示是用于陪标的;TOA(提讴艾)是一家主要从事公共广播及相关产品的日本品牌,通过调研及TOA(提讴艾)官网咨询,无与本次招标内容匹配的产品(http://www.****.cn/);
(2)在众多知名国际一线主流品牌都不在本次推荐范围内,而有针对的选择不能满足参数要求的一些品牌作为推荐品牌,且唯一满足要求的BOSE(博士)品牌已被提前报备,对其他潜在投标人不予支持或报高价,此种情况明显就是通过技术规范书参数加推荐品牌的组合方式以达到控标目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 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诉求:1、删除特定限制性参数;2、请列出三个完全满足参数要求的品牌,并提供权威性的证明材料(例如:****制造厂商官网产品参数链接地址);3、修改不合理的推荐品牌。
答:(1)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产品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委员会审核认可;
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3)综上,本项目招标参考品牌不予调整。
6.招标文件中一卡通推荐品牌:银通物联、科曼、威尔
事实依据3:经我方市场调研发现:
根据技术规范中要求的众多参数指标要求只有银通物联品牌完全满足;
技术规范书明确要求与六中菱湖校区进行衔接对接开通,六中菱湖校区一卡通使用品牌为:银通物联;本次如需衔接对接,也只能选择银通物联品牌,推荐品牌中的其他两个品牌皆为无效推荐品牌;
银通物联品牌已被提前报备,对其他潜在投标商不予支持或报超过正常价格2到3倍的价格。
此种情况明显就是通过技术规范书技术要求加推荐品牌的组合方式以达到控标目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诉求:1、删除特定限制性参数;2、请列出三个完全满足参数要求的品牌,并提供权威性的证明材料(例如:****制造厂商官网产品参数链接地址);3、如果使用(校)方功能有硬性要求,此系统就不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应列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答:(1)需与六中菱湖校区进行衔接对接开通,中标后招标人组织协调接口衔接事项,如涉及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产品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委员会审核认可;
(3)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综上,本项目招标参考品牌不予调整。
7.招标文件中音乐厅中广播级4K智能采集单元、智能摄像跟踪系统等产品推荐品牌:华声新创、科旭威尔、新奥尼克。
事实依据:经我方市场调研发现:此三个推荐品牌中华声新创和新奥尼克两个品牌为科旭威尔的陪标品牌,不予报价,而科旭威尔已被提前报备,对其他潜在投标商不予支持或报超过正常价格3倍以上的价格。而像国际一线品牌的SONY、松下、富士等品牌皆不在本次推荐范围内,此种情况明显就是通过技术规范书要求加推荐品牌的组合方式以达到控标目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 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诉求:1、删除特定限制性参数;2、删除推荐品牌
答:(1)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产品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委员会审核认可;
(2)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3)综上,本项目招标参考品牌不予调整。
8.招标文件中音乐厅中无线手持话筒、无线头戴话筒等产品推荐品牌:舒尔、森海塞尔、咪宝。
事实依据:经我方市场调研发现:此三个推荐品牌中“舒尔”和“森海塞尔”属于国际主流一线品牌,“咪宝”为国产**品牌,价格明显差异,此项推荐品牌为“两高一低”组合方式进行控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 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 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诉求:删除此项推荐品牌或推荐同一档次品牌产品。
答:(1)音乐厅中无线手持话筒、无线头戴话筒等产品推荐品牌由舒尔、森海塞尔、咪宝修改为:舒尔、森海塞尔、拜亚动力。
(2)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9.招标文件中音乐厅中LED可调色温成像灯、三合一摇头灯等设备推荐品牌:Terbly(特宝丽)、Monon(魔龙)、LIGHT SKY(莱特视界)。
事实依据:经我方市场调研发现:以上三个推荐品牌全部被提前报备,对其他潜在投标商不予支持或报超过正常价格3倍以上的价格以达到控标目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 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诉求:删除此项推荐品牌
答:(1)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综上,本项目招标参考品牌不予调整。
10.招标文件中音乐厅中串叠式大幕机、反声罩吊杆、灯光吊杆设备推荐品牌:**首创、**工大、****。
事实依据:经我方市场调研发现:
以上三个推荐品牌全部被提前报备,对其他潜在投标商不予支持或报超过正常价格3倍以上的价格;
此项建设内容为舞台机械系统,建设内容本身就是根据舞台结构进行定制安装的系统,此项通过推荐品牌进行限制非常不合理;
三个推荐品牌中:**首创主营业务并不是舞台机械;**工大品牌明确表示是用于陪标,不予报价;****主营为舞台机械,但报价非常高。
以上事实表明:此项设置推荐品牌明显就是为**首创设定的,以达到控标的目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 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 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诉求:删除此项推荐品牌
答:(1)音乐厅中串叠式大幕机、反声罩吊杆、灯光吊杆、对开拉幕装置、反声罩(顶板)翻转装置、LED 主屏防撞保护装置、舞台机械电气与控制系统、栅顶设备安装层、幕布、栅顶设备安装层、合唱台、合唱台防剪切装置、合唱台控制系统推荐品牌修改为:**首创、**工大、鑫丰舞台。
(2)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1.招标文件中篮球馆中吸声体模块推荐品牌:科麦、多元、贝卫。
事实依据8:经我方市场调研发现:
以上三个推荐品牌全部被提前报备,对其他潜在投标商不予支持或报超过正常价格3倍以上的价格以达到控标的目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 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诉求:删除此项推荐品牌
答:删除此项推荐品牌。
12.招标文件P69-70页第2.2.1(2)技术文件评审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篇幅不超过50页,请明确是否为投标文件技术文件的封面、目录、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内容四部分不超过50页
答:技术文件的封面、目录可不计算在50页要求中。
13.本项目中的综合人工基准单价为160.47元/工日,是否为定额人工单价按140元/工日计取,定额人工费参与取费、取税,综合人工基准单价相对于定额人工单价增加部分20.47元只计取税金。请明确
答:是。
14.我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参考品牌注2”条款提出异议。该条款中提到:“恶意低价高价销售价格等情况,投标人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经监理、业主单位,经属实并经同意后,可据实相应调整。
(一)基本事实:根据《房建市政建设评估定价示范(2023年版)》标准范本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1条,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已明确综合单价包含的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这些内容应作为合同约定和履行的具体事项。中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如招标文件另外设定额外限制条款,可能导致合同法律效力的弱化,进而影响合同执行的公平性与规范性。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可引用的文本或合法依据,在审计、计算和巡视过程中给施工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法律风险。
(二)异议理由:
(1)缺乏“恶意抬高价格”认定的标准和基数:未明确恶意抬高价格的计算基数,是基于本次造价工程量清单指导价还是市场平均价格请明确“恶意抬高价格”的基准和适用范围。
(2)上浮幅度缺乏明确标准:市场价格存在正常波动,如何区分市场正常波动与“恶意抬高价格”明确价格上浮多少(如具体百分比或幅度)可被认定为“恶意抬高价格”。
(3)证明材料的来源和合法性未明确:未明确哪些材料可作为有效依据,例如品牌厂商声明、市场调研报告还是供应商函件。请详细说明有效证明材料的类型、来源及合法性标准。
(4)调整范围与程序含糊不清:“据实相应调整”未明确调整的具体内容,是调整价格还是更换产品请明确价格调整的幅度、审批程序以及更换产品的具体手续和条件。
(5)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存在潜在冲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仅规定“综合人工违约人承担的风险幅度为±5%”,而未对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作出规定。没有明确的风险幅度,是否意味着无法调整若据允许实调整,是否与上述未规定材料风险幅度的条款产生矛盾
(6)范本文件不支持形式调整:根据预计修改招标法和《房建市政施工评定分离招标示范文本(2023年版)》标准范本文件,是不允许形式的灵活。目前条款的模糊性和灵活性不符合标准范本的规定,需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三)请求及主张:
对“参考品牌注2”条款进行补充,明确价格认定基数、上浮幅度、证明材料标准及调整范围的具体内容与程序。
补充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标准,合理分担市场波动带来的价格风险。
解决“恶意抬高价格”条款与材料风险幅度条款的冲突,确**价条款的统一性、合法性与可操作性。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人或者采购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和不公平的招标条件。”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有歧义或者误导性规定。”
答:本项为中标后合同履约要求,如发生,招标人组织专家论证并按合同变更流程组织实施。本项要求不予调整。
15.我司已仔细研读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清单、图纸及技术规范书等招标资料,发现本次投标工程量清单有重大缺失,技术规范书中的“1.4智慧管理系统”整个系统均没有在工程量清单中列项,招标文件虽然在招标文件第23页明确了“技术规范书中“1.4智慧管理系统”为本智****服务部分,此部分内容清单不单独列项”,但“1.4智慧管理系统”不是简单的配套内容,而是要求高,占比大的重要系统。首先该要求内容多,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清单以明确和完善。其次该系统整体价值高,为本项目不可或缺的重大内容,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完整的体现。最后该系统只体现在技术规范书中,而本次技术规范书为答疑盖章扫描版,扫描不清晰,无法完整识别文字内容,造成本系统采购需求的不明确。
基于此,建议提供包含“1.4智慧管理系统”的完善版清单,同时提供WORD版本的技术规范书。
答:(1)已提供WORD版本,请投标人及时下载。如与12月14日发布的《**新桥六中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不一致,以12月14日发布的《**新桥六中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发布的为准。
(2)“1.4智慧管理系统”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2第(4)条说明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补疑。
1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3页要求的技术规范书中“1.4智慧管理系统”在技术规范书中“1.4智慧管理系统”详细描述了智慧管理系统的相关要求,但在工程清单中并无体现、未明确列出,招标方式不合理。中标后智慧管理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完全由甲方指定,且未提供相关的预算信息。这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且可能导致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不可预见的风险和成本增加。这导致投标人在准备报价时无法准确评估该部分的成本,进而影响报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事实依据:
经过我司对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的查看,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并没有列出1.4智慧管理系统的相关工程量,1.4智慧管理系统包含的内容多且复杂,经过初步了解,该系统造价价值高(初步系统估算价格在800-1800万元),占比项目整体预算的8-18%左右,造价占比高,应当列出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以便潜在投标人能更好的知悉招标要求。
同时该系统功能要求复杂,本项目仅提供技术规范书要求,并没有将其列入工程量清单中,因此工程量清单中无法体现完整的工作量,没有对应的单项清单和采购需求,这就导致的招标工程量的不具体和不完善。
从法律角度来说: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控制价编制以及投标人报价的重要依据,不具体会影响招标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由于“1.4智慧管理系统”部分未明确清单,可能导致投标报价无法准确反映成本,进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智慧管理系统作为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工程量清单中明确体现。
从合同履行角度来说:
如果招标人根据不具体的工程量清单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大量的变更和索赔。因为随着工程的推进,实际工程内容和当初模糊的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差异会逐渐显现,会给项目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造成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不利影响。
诉求:
请贵方立即对招标文件23页“1.4智慧管理系统”部分的内容进行修正,将1.4智慧管理系统重新列入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其在工程量清单“003工程量清单EXCLE版/****中学教育集团新桥校区智能化工程/3.1 E.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所有标题)”中的体现,并提供相应的预算信息。或者将1.4智慧管理系统以暂估价的方式计入本项目,招标时不做具体要求。
答:本项内容参考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报价由投标人综合考虑,不予单列。
17.一卡通管理推荐品牌不合理
事实依据:
一卡通管理品牌中,银通物联属于国内一线品牌,科曼、威尔两个品牌品牌知名度较低,与银通物联不在同一档次,建议更换为其他国内一线品牌。
诉求:建议将一卡通管理品牌调整为:银通物联、捷顺、富士。
答:(1)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综上,本项目招标参考品牌不予调整。
18.应急灾备推荐品牌不合理
事实依据:
根据了解,**三没有应急灾备系统相关设备,迪斯特为非知名品牌,甚至连品牌官网及企业都查询不到,因此建议将这两个品牌更换为其他国内知名品牌。
诉求:建议将应急灾备系统的推荐品牌更换为数腾、融磐、叙简。
答:(1)应急灾备系统的推荐品牌修改为数腾、西瑞、迪思杰。(2)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9.多媒体会议推荐品牌不合理
事实依据:
多媒体会议品牌中,音响、功放和数字会议系统和中控系统推荐品牌基本为国外品牌或者外国注册实际国内生产的伪国际品牌。同时推荐品牌中很多品牌均不在同一档次,存在多高一低的情形。这些品牌极易导致被统一报备,造成无法形成合理有效的价格竞争,给招标人的项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很多国产一线品牌的产品品质已经非常好,完全可以胜任本项目会议系统的建设,**国产一线会议品牌ITC、航天广电、迪士普等等。
同时“JBL、DYNACORD(大地)”在国内都属于安恒利旗下代理品牌,品牌指向性较强,极易相互配合形成控标。
同时“AT(东雅)”主要产品均为音响扩声系统相关产品,可能无法满足数字会议系统需求。
KUSIN(快鑫)无法找到相关产品对应官网,无法保证其产品品质。
诉求:建议将音响、功放和数字会议系统和中控系统均增加ITC、航天广电品牌。
答:(1)多媒体会议中音箱、功放推荐品牌修改为:SE AUDIOTECHNIK(美高音响)、ELECTRO-VOICE(EV)、DYNACORD(大地)、LAX(锐丰);多媒体会议中数字会议系统推荐品牌修改为:DXICON(德斯康)、GESTTON(捷思通)、cdiyar(希迪亚)、CTAVER(中天音视);多媒体会议中中控系统推荐品牌修改为:GESTTON(捷思通)、LTA(莱拓)、IMOTE(统宝)、cdiyar(希迪亚)
(2)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0.篮球馆推荐品牌不合理
事实依据:
多媒体会议品牌中,音响、功放和数字会议系统推荐品牌基本为国外品牌或者外国注册实际国内生产的伪国际品牌。同时推荐品牌中很多品牌均不在同一档次,存在多高一低的情形。这些品牌极易导致被统一报备,造成无法形成合理有效的价格竞争,给招标人的项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很多国产一线品牌的产品品质已经非常好,完全可以胜任本项目会议系统的建设,**国产一线会议品牌ITC、航天广电、迪士普等等。
同时“JBL、DYNACORD(大地)”在国内都属于安恒利旗下代理品牌,品牌指向性较强,极易相互配合形成控标。
同时“AT(东雅)”主要产品均为音响扩声系统相关产品,可能无法满足数字会议系统需求。
诉求:建议将音响、功放和数字会议系统和移动灯光均增加ITC、航天广电品牌。
答:(1)篮球馆中音箱、功放推荐品牌修改为:SE AUDIOTECHNIK(美高音响)、ELECTRO-VOICE(EV)、DYNACORD(大地)、LAX(锐丰);篮球馆中数字会议系统推荐品牌修改为:DXICON(德斯康)、GESTTON(捷思通)、cdiyar(希迪亚)、CTAVER(中天音视)
(2)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1.音乐厅(扬声器类)推荐品牌不合理
事实依据:
扬声器相关设备的推荐品牌中,“B0SE(博士)、TOA(提讴艾)”为进口品牌,但是“VUE(唯优)(艾威)”为国产品牌,品牌档次不统一。
VUE(唯优)(艾威)是唯优声学****公司旗下的音响品牌。
诉求:建议将VUE(唯优)(艾威)删除,更换其他同档次品牌。或者将推荐品牌更换为“B0SE(博士)、MISSION(美声)、TOA(提讴艾)、SABINE(赛宾)、CVS”。
答:(1)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综上,本项目招标参考品牌不予调整。
22.音乐厅(话筒类)推荐品牌不合理
事实依据:
话筒相关设备的推荐品牌中,“舒尔、森海塞尔”为进口品牌,但是“咪宝”为国产品牌,品牌档次不统一,同时推荐品牌过少,不利于品牌有效竞争。
诉求:建议将咪宝删除,更换其他同档次品牌。或者将推荐品牌更换为“舒尔、森海塞尔、咪宝、铁三角、塔克兰森(TECHLOUNDS)”。
答:(1)音乐厅中无线手持话筒、无线头戴话筒等产品推荐品牌修改为:舒尔、森海塞尔、拜亚动力。
(2)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3.音乐厅灯光类设备推荐品牌不合理
事实依据:
灯光相关设备的推荐品牌过少,不利于品牌有效竞争。
诉求:推荐品牌更换为“Terbly(特宝丽)、MONON(魔龙)、LIGHT SKY(莱特视界)、影烽灯光、艺达光电”。
答:(1)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综上,本项目招标参考品牌不予调整。
24.音乐厅舞台机械类设备推荐品牌不合理
事实依据:
舞台机械类相关设备的推荐品牌过少,舞台机械类不利于品牌有效竞争。
诉求:推荐品牌更换为“**首创、**工大、****、鑫丰舞台,泓博舞台”。
答:(1)音乐厅中串叠式大幕机、反声罩吊杆、灯光吊杆、对开拉幕装置、反声罩(顶板)翻转装置、LED 主屏防撞保护装置、舞台机械电气与控制系统、栅顶设备安装层、幕布、栅顶设备安装层、合唱台、合唱台防剪切装置、合唱台控制系统推荐品牌修改为:**首创、**工大、鑫丰舞台。
(2)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5.本项目业绩评审要求:业绩项目内容须至少包含以下系统中的任意4个: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机房工程、视频监控系统、一卡通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请问系统名称不一致,但功能相同的系统是否予以认可
答:除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供系统相关证明材料(如清单)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
26.招标文件附加-补充图纸-图书馆书柜参数12.3出现了大量的控标参数要求,与技术规范书的设备要求不一致,****图书馆系统的参数是以技术****图书馆书柜参数12.3为准
答:(1)图书馆书柜“86寸一体机”主要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中多媒体会议系统中高三****活动室第1项“会议一体机”为准;
(2)图书馆书柜电子画屏主要参数修改为:1、整机液晶屏显示尺寸≥43寸,分辨率≥3840*2160,显示比例16:9,支持横、竖安装方式;2、运行内存≥2G,存储空间≥8G,支持最大64G的TF卡扩展存储;3、包含正版操作系统及满足使用要求的配套软件。
27.工程量清单中的1.2.9.校史馆要求提供虚拟校史馆和虚拟展品,经过图纸查看,图纸中并无校史馆的具体名称和位置,本次招标的工作量中需要明确场景的面积和展品的数量,因此请明确校史馆的具体位置和展品的规划情况。
答:校史馆及展品均为虚拟产品,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1.2.9条。
28.本项目技术规范书为打印后的扫描件,不合理。对投标人设置了阅读及编辑障碍。
事实依据:《****中学教育集团新桥校区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文件内容。**市所有正式挂网招标智能化工程均提供了可编辑的技术规范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便于投标人理解和准备投标工作。
诉求:请贵方提供技术规范书的可编辑Word版本,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准备投标工作。
答:已提供WORD版本,请投标人及时下载。如与12月14日发布的《**新桥六中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不一致,以12月14日发布的《**新桥六中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发布的为准。
29.建议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工程重难点分析”与“工程重难点的对应保证措施”合并,放在同一章节下同时编写问题分析及保证措施,便于投标人编写方案,****委员会评审。
答:可以。投标人自行考虑技术文件编制布局。
30.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文件评审标准建议编制要求:“编制篇幅:施工组织设计的篇幅不超过50页”,请问是否指“施工方案、计划安排、管理体系等”与“工程重难点分析”与“工程重难点的对应保证措施”加起来的篇幅一共不超过50页;“篇幅不超过50页”是否为强制要求,是否可以超过50页,请予以明示。
答:技术文件中“施工方案、计划安排、管理体系等”与“工程重难点分析”与“工程重难点的对应保证措施”,合计不超过50页。
31.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与技术规范书、图纸存在数量、参数及功能需求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光纤收发器技术规范书的单位是对,工程量清单的单位是台;单防区网络模块技术规范书要求的是M-BUS总线制,系统图纸中绘制的架构是网络式。等等诸多问题,不一一列举),请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以哪个为准,中标后实际交付是否据实结算请予以明示。
答:以发布的技术规范书为准;结算方式按招标文件执行。
3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2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要求:“(4)技术规范书中“1.4智慧管理系统”为本智****服务部分,此部分内容清单不单独列项,投标人须无条件响应并完成,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
招标人仅在技术规范书中列出相关软件平台的功能需求,并未提供智慧管理系统的具体工程量清单,此部分软件开发量巨大,投标人无法准确核算工作量并报价,请招标人提供智慧管理系统的工程量清单。
答:本项内容参考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报价由投标人综合考虑,不予单列。
3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2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要求:“(12)本项目如有未计列的线缆、辅材、配件等均包含在清单内,投标单位应仔细查看招标图纸和技术规范书,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线缆、辅材、配件为智能化项目的常用材料,核算此部分工程量本应是相关设计、造价单位的责任,不应把此部分工作量转加给投标任务繁重的投标单位。建议招标人提供包含完成本项目的所有线缆、辅材、配件的完整工程量清单。
答:本项目清单中未列的线缆、辅材、配件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投标人综合考虑,不予单独列项。
34.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本项目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投标文件中不列明投标品牌和型号,会出现以下弊端:可能导致投标人采用定制型号恶意低价冲标,干扰定标;投标人仅需提供报价,无需列出各系统设备的品牌型号,降低围串标的难度;投标人在投标时不核算成本,中标后恶意压缩设备成本,导致交付质量不佳等问题。
建议招标人明确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所有设备/材料的投标品牌和型号。
答:参考品牌不具有限制性,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35.请明确工程量清单第563项“定制圆形双面书架”的高度是否为9000mm;请明确第583项“定制围柱书架”的具体尺寸;请明确第586项“定制书柜”的具体高度。
答:定制圆形双面书架图纸及清单描述统一修改为弧长30000*500*900mm。定制围柱书架尺寸为直径1600*500*2400mm。“定制书柜”的高度为1500mm。
36.技术规范书多媒体会议系统、篮球馆中,对音箱的尺寸做了限制要求。经调查,推荐品牌及品牌外各主流厂商的喇叭单元数量及尺寸不尽相同。因此,建议取消音箱喇叭单元数量及尺寸的参数要求。
答:****中学****中心一层大会议室“主扩线阵列音箱”和“超低音箱”技术参数均删除第一条尺寸要求;篮球馆“超低扬声器”技术参数删除第一条尺寸要求。
37.工程量清单第11项“垂直桥架”的数量仅为1米,请问是否有误。
答:无误。
38.工程量清单中综合管路系统的管道、桥架数量明显少于图纸量,请确认工程量清单中数量是否满足实际使用,并明确此系统智能化施工单位与总包单位的实施界面是什么。
答:除招标图中云线标注桥架和管道、机房内桥架和管道、弱电井桥架和管道、电子围栏的管道、智能照明管道、校园一卡通管道、多媒体会议管道、声光电桥架和管**,其余管道和桥架不计入本次招标范围。
39.技术规范书中“1.4智慧管理系统”为本智****服务部分,此部分内容清单不单独列项投标人须无条件响应并完成,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
但是技术规范书中详细描述了智慧管理的大量系统要求,但该部分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未明确列出。中标后智慧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完全由甲方指定,且未提供相关的预算信息。这导致投标人在准备报价时无法准确评估该部分的成本,进而影响报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答:本项内容参考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报价由投标人综合考虑,不予单列。
二、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报价文件评审标准”为:
投标报价 | 评标价的偏差率 | a.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b.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 (a)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 (b)商务评审标准为A或B; (c)技术评审标准为A或B; c.计算评标价平均值 以通过上述“b.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作为有效评标价;对所有有效评标价按照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n个较高有效评标价和n个较低有效评标价,取其他有效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设有效评标价对应的投标人数量为X,n按照以下规定取值: (a)当X≤5,n=0; (b)当5<X≤10,n=1; (c)当10<X≤20,n=2; (d)当20<X≤30,n=3; 以此类推。 d.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确定如下: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除以5,根据余数对应取调整系数,见下表(多标段按各自标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计算选取)
e.评标价的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f.评标价平均值除存在计算错误之外,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如出现无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的情况,****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 ||||||||||||
评标价等级 | 偏差率的绝对值从低到高依次进行排序: 1)偏差率的绝对值≤15%,取排序前9家(绝对值相同且排序最末的均计入)为A(如不足9家,则全部为A); 2)偏差率的绝对值>15%为C; 3)其余为B; |
现变更为:
投标报价 | 评标价的偏差率 | a.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b.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 (a)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 (b)商务评审标准为A; (c)技术评审标准为A; c.计算评标价平均值 以通过上述“b.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作为有效评标价(有效评标价投标数量设定为X),第一步在监督员监督下,****委员会组长在有效评标价中随机抽取m个有效评标价(抽取规则: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对纳入有效评标价的投标单位随机抽取序号确定对应签号,第二轮从已确定签号的投标单位中抽取m个数量的投标人,取所抽取投标人的有效评标价);第二步对所有抽取的有效评标价按照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n个较高有效评标价和n个较低有效评标价,对剩下的有效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m和n按照以下规定取值: (a)当X≤5,m=X-0,n=0; (b)当5<X≤10,m=X-1,n=1; (c)当10<X≤15,m=X-2,n=2; (d)当15<X≤20,m=X-3,n=3; (e)当20<X≤25,m=X-4,n=4; (f)当25<X≤30,m=X-5,n=5; ...... 以此类推。 d.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确定如下: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除以5,根据余数对应取调整系数,见下表(多标段按各自标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计算选取)
e.评标价的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f.评标价平均值除存在计算错误之外,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如出现无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的情况,****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 ||||||||||||
评标价等级 | 偏差率的绝对值从低到高依次进行排序: 1)偏差率的绝对值≤15%,取排序前9家(绝对值相同且排序最末的均计入)为A(如不足9家,则全部为A); 2)偏差率的绝对值>15%为C; 3)其余为B; |
三、延期部分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3日11:00”,现延期到“2025年1月15日11:00”;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5年1月15日11:00”;
3.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延期到“2024年1月5日17时30分前”;
4.开标地点变更为:**市**新区**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大道与**路**)2楼5号开标室。
5.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并且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地 址:****开发区翠微路1710号
联 系 人:李工
电 话:0551-****9095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3831/****3741
2024年12月3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