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医院**分院: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学院****医院**分院PCR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本项目拟在普育东路58号中心实验楼建设PCR实验室,主要进行各类核酸检测以及试剂盒性能验证测试,核酸检测年检测量约为47000人次,试剂盒性能验证测试检测量约为5次/年。项目建筑面积288平方米,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为二级,不涉及P3、P4生物安全实验和转基因实验。项目总投资7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2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编制了《报告表》。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内应雨污分流。项目新增灭菌废水和保洁废水,****处理站“格栅+调节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消毒”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口氨氮、总氮、总磷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其余污染物浓度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
2、项目依托的现有污水站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至感染科楼顶现有排气筒于19.15米处高空排放,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限值。
3、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院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污水处理站周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甲烷浓度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限值。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综合性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北、东、西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南侧厂界噪声达到4类标准。
5、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定期委托合法合规单位回收利用或处置。
6、应根据《报告表》要求,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原则,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7、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更新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对各类非正常工况、环境风险事故、生物安全事件采取切实的污染控制与防范措施。
8、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监测采样孔,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政府****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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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1.****学院****医院**分院PCR实验室项目-报批稿-(公示稿)_已标记密文.pdf附件: 行政许可的审批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