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燃料大连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连油9”废钢船)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41.00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省 **市
资产类别: 船舶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1-02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01-08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中远****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张陆乐 联系电话:181****8775
受托机构联系人:张陆乐 联系电话:181****8775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王凌智 联系电话:137****6933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连油9”废钢船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名称 连油9 |
船籍港 | ** | 船体材料 | 钢质 |
推进器 | 螺旋桨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由于“连油9”轮不定期运输,评估人员难以进行现场勘察。评估人员通过收集船舶国籍证书、近期检测资料、近期船舶照片、技术规范参数、船舶定位图、近期的轮机日志、航海日志等相关资料进行替代程序,判断设备状况、了解船检情况。本次评估目的是船舶按照拆解方式报废处置,评估人员已采用了适当的评估程序进行替代,认为资产评估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不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评估委托人设定的交易条件是:评估范围内的拟报废船舶由买方承担船舶拖拽、码头停靠、拆卸、运杂费、切割费用等,本次评估结果是基于以上委托人设定的交易条件下得出的,若设定的交易条件发生变化,则需要对本次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3、本次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3%),未考虑其他可能需支付的交易税费及手续费等支出对评估值的影响,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减值额做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4、委估船舶的燃料油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交易双方需单独考虑, 5、本次评估不考虑期后船舶报废单价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若期后价格发生变化,应以实际交易金额为准。 6、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资产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7、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不涉及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 8、评估师对委估范围内资产权属进行了必要的核实,该核实不代表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资产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船舶信息: 船名:连油9 船舶种类:油船 建成日期:1996-08-10 建造地点:****集团修造船厂 改建日期:2003-04-01 改建地点:******公司 总长:46.51 米 型宽:8.6 米 型深:4.0米 总吨/净吨:463/259 主机种类:内燃机 主机总功率:294kw 空船重量:365.8t 2、特别检验证书已于2024年9月19日到期。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心E座9层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物权标的的情况下,在挂牌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到****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废钢船买卖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 (2)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废钢船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废钢船买卖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废钢船买卖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废钢船买卖合同》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物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废钢船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交易所****银行账户。受让方需在交船当天签署《实体交接船证明》。****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银行账户。 5、本次转让价格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3%)。转让方在交船后1个月内将相应的船款发票(可抵扣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受让方。 6、标的物所存燃料及剩余伙食按现状交接给受让方。 7、交船时间:船舶完成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废钢船买卖合同》后30个自然日内,具体由转让方选择。 8、交船地点:**省**市油轮锚地,由转让方选择。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 (1)同意并接受《交船条件》,详见公示附件。 (2)承诺已详细阅读、****协会与中国企业****协会颁布的《关于规范废旧船舶国有产权交易的通知》(中拆船协字[2020]19号),具有由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和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上述相关材料在递交受让申请时一并提交作为转让方资格审核的文件。 (3)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物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决定受让标的资产;知晓并同意本项目以船舶交付时的现状为准,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额外的补偿义务。 (4)承诺在拆解过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弃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5)承诺全力配合转让方依据国家出台的最新政策,按照政策规定对船舶进行拆解,保障转让方申领到相关政策补贴(如需)。 (6)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已经了解和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船级记录(无论是否进行勘验),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经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7)本项目受让方如涉及经纪行为,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本项目无论协议或者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交易所缴纳交易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张陆乐 |
联系电话 | 181****8775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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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
1 | “连油9”轮交船条件.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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