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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涌葵昌路51****中心B座13楼整层及8个停车位 | ||
22381.09万元 | ||
中国**区****** | ||
联系人:王元锋 联系电话: 0755-****1848 联系人:杨军 联系电话: 0755-****7573 |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葵涌葵昌路51****中心B座 | ||
办公: D****571、D****584、D****598、D****605、D****617、D****629、D****631、D****647、D****658、D****661、D****673、D****686、D****696、D****700、D****711、D****722 停车位: D****677、D****687、D****692、D****700、D****718、D****725、D****731、D****742 | 目前用途 办公和停车位 | |
部分租赁中 | 建筑面积(平方呎)26035.39 | |
- | 已用年限- |
是 |
是 |
否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不含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等交易税费。 2.标的房产存在抵押且部分房产及停车位在租赁期内,具体情况详见“资产情况说明”。 3.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 | ||
****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国资委监管 | ||
****集团有限公司 | ||
其他 | ||
****集团有限公司 | ||
2024-09-24 | ||
批复 | ||
《****集团所属****挂牌转让**物业的批复》(国机战略〔2024〕295 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次性付款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账户或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2000万元人民币或2200万港币。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和现有资料转让。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和/或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按照****房产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办理交易价款结算手续。 9.受让方须按****通知要求向****支付有关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0.意向受****房产所****政府主管部门了解房产交易、过户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及手续。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房产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机关确认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 1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按**联交所的通知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交易文件,并按照《资产交易合同》及**交易文件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相应义务。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标的成交价按人民币计价,受让方如以港币支付交易价款,汇率为《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中心受权公布港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 12. 受让方与转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一份关于买卖该标的资产的、适用**法律的正式买卖合同。 13.标的资产位于**,其产权过户手续均按当地交易习惯执行。 14.受让方须在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之日起80日内(或经转让方同意,可调整相关时间)签署转让契(Assignment),并交予转让方聘请的**律师行,转让方在收到该转让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妥为签署的转让契和标的资产的钥匙交给受让方聘请的**律师行,视为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 15.有关因本次转让而产生的税、****房产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各自负责自己一方的律师费,以及****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契税等)。 12. 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地租等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日后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 13. 标的资产带租转让,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日前的租金收入归转让方所有,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日起的租金收入归受让方所有。 14.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内9:00-17:00,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联系。联系人:苏文斗,联系电话:136****7390。 |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 | ||
是 | ||
2000万元人民币或2200万港币 | ||
经资格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21:30前向****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市**区**西路3185号**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www.****.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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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