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区凤江路6号东盟和城31号楼2406房
邮编:530000
联系人:孙国鹏联系电话:191****0203
********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12月26****公司送达的对****-**市2024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整建制推进大豆单产提升)项目太阳能风吸杀虫灯采购(重)(项目编号:****)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函。经核查,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小组****公司询标函澄清时间不够,****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澄清报价无效。
质疑事项1答复:贵****小组认为:贵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竞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请你尽快做出书面说明,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2024年12月24日12时30分前在线提递交。贵方收到电话通知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12点07分,收到短信通知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12点03分均未达到30****公司****小组给与的最终报价时间30分钟为依据)。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因此,评委认为在评标****公司提供书面说明的时间合理并充足。
质疑事项2:贵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竞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质疑事项2答复:贵公司提到:1、贵公司报价是根据现在市场价格做出的正常报价。产品质量或****公司已经在竞标响应文件中做出了响应承诺。2、在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六、供应商类似的业绩证明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合同中标单价相近。3、我公司报价与成交公告中的价格相近。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公司和阿果诺****公司提供往年的业绩合同中标单价有可能会因为如今的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且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和阿果诺****公司发起询标函。阿果诺****公司在询标截止时间前提供书****委员会审核通过,而贵公司在询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供书面说明,****委员会****公司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综上,本次项目开标评审工作,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要求执行。贵公司质疑本项目评审活动存在不公的问题,事实依据不足,质疑不成立。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公司****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给予我单位工作的大力支持与监督。
特此复函。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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