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山公园排水防涝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 |||||||
招标人 | **** |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 | ****委员会 | 批复文号 | 广发改〔2023]464号 | ||||
建设地点 | **市**区 | ||||||
建设规模及内容 | 改建排洪沟渠约3公里、截水沟约1.5公里、400立方米蓄水池3座、雨水管网约4公里、排水沟约5公里,园内易涝点治理约10000平方米等,; | ||||||
本项目估算金额(万元) | 4000.0 | ||||||
类似业绩 | 市政(不含城市轨道) | 是否允许有不良记录 | 否 | ||||
代理范围 | 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全部内容(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 | ||||||
招标代理费(万元) | 合计:8.675 | ||||||
计划招标时间 | 2025-01-02 00:00至2025-01-06 23:59 | ||||||
比选报名时间 | 2025-01-02 00:00至2025-01-06 23:59 | ||||||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1、本项目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和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2、主要专职技术人员(2人):具有**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工程建设招标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须提供职称证、任职文件、职称评审文件等原件扫描件及职称查询截图)。注:以上人员须为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人员(提供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以上原件查验后方可签订合同。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3、比选申请人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比选公告发布期间的《**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招标代理登记证截图且招标代理登记证诚信分不低于95分。4、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报名截止时间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qq.com邮箱(比选申请人如多次发送相关证明材料的,以首次发送的为准,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报名截止时间后发送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无效申请文件处理)。5、违约责任:(1)中选人应在3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并报招标人确认并同意后在1日内挂网招标。如中选人对招标人审核后的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须在1日内书面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若超过以上规定时间,按5000元/天缴纳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同时并不支付任何招标代理费。(2)因不可抗力、非招标人原因之外的政策变化、项目规模及项目建设选址调整等因素导致项目取消、不实施或项目延期等,招标人有权取消比选、中选结果、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等,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中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赔。(3)若中选人在招标过程中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同时不支付任何代理费。招标人有权将中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若因中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人造成经济、时间、名誉等损失的(例如造成招标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处罚、通报的),相关处罚费用由中选人承担,同时须承担一切责任。(5)中选人在服务过程中应服从招标人的安排,若中选人不服从招标人工作安排,招标文件中出现错误等情形,招标人有权按5000元/次追究中选人违约责任。(6)中选人不得设定《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斥性条件及不合理的招标条件。若中选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设定相关排斥性、不合理条件导致招标人被投诉等情形,招标人有权按10000元/条/次追究中选人违约责任,同时中选人须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自行回复,若对招标人造成经济、时间及名誉损失的,招标人有权依法追究中选人的一切责任。(7)中选人拒不履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措施和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并要求中选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8)若因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文件内容具有排斥性、不合理条件,导致被投诉、约谈、处罚、通报等情形,且中选人书面提醒的,由此造成的影响与中选人无关。(9)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含业主代表及专家评标费等费用),由项目实施的中标单位支付,中标单位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转至招标人,由招标人代收代付,如有违约,按照本项目比选公告及委托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后再行支付,委托代理合同与本项目比选公告不一致内容的,以本项目比选公告规定的为准”。6、投诉及举报:招标人工作人员不得向中选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在中选人报销任何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设计人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招标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中选人有举报的权利;中选人如主动实施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被招标人监管单位查证属实,或第三人举报属实的,将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纪委举报电话:0839-****932,****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839-12388”。 | ||||||
联系人 | 袁明战 | 联系电话 | 135****97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