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区2023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7)[2024〕34号
****关于****开发区2023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镇
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关于审批****开发区2023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24〕141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的申请。同意你市将七迳镇马鹿村罗琼、马鹿第一、长秋梁第一、长秋梁第二、******社,新屋仔村下靖第一、下靖第二、潭波逻第一、潭波逻第二、******社,山岚村排山、上山岚第一、上山岚第二、下坪洋第一、******社,坡心镇**村白坟坡、潭波禄、******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45.2902公顷(耕地27.2866公顷、园地1.3578公顷、林地14.4638公顷、草地0.2512公顷、其他农用地1.9308公顷)和未利用地1.39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3.0065公顷,以上合计49.6903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1527公顷(耕地0.0959公顷、林地0.05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和未利用地0.32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开发区城镇建设用地,用于工矿仓储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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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监管局、省财政厅、****保障厅、******厅、省农业农村厅、****总局****税务局,****财政局、税务局、****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财政局、税务局、****保障局,******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