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实验室搬迁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08-1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盘岭路6号金凯苑A1栋03-1号商铺
被投诉人 1 :****大学
地址:**市**路2号
被投诉人 2 :**德元工程****公司
地址:**市跃进路19号**金都1-413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符。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评审方法(三)详细评审3.同类项目业绩不合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评审方法5.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评议及6.技术团队评审(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除外)要求不合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评审方法10.验收方案要求不合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投诉事项3、4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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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