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 发文日期:|
******分局 | 发布日期:2024-09-06 |
有效 | 废止日期:|
无文号 | 关键词:|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6日我局对****《年产100万套灯笼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1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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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年产100万套 灯笼盘生产项目 | **** | 休环审函〔2024〕7号 | 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年产100万套灯笼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的报告》、《年产100万套灯笼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我局经研究,现对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县**镇万新村1-3幢,租赁**恒茂****公司2#西面厂房面积600平方米。主要购置注塑机,用于加工生产灯笼盘,年产灯笼盘100万套。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6.67%。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建议,认真落实“三同时”。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运营期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设备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设备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 项目设环境防护距离,其中东侧、西侧位于厂界内,北侧及南侧为厂界外20m范围。 2、运营期循环冷却水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与员工办公生活用水经化粪池一起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3、运营期需落实相应的隔声减震、建筑隔声、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4、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废液压油、废液压油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定要求予以规范管理,落实《报告表》中危险废物管控要求,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一般固废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管控措施,按要求规范处置。 5、项目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实行重点防渗,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6、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7、项目应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预防措施。 四、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该项目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 2024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