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地块位于**省**市**县乾元镇恒星村,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20.083383°,北纬:30.533492°。本地块历史上为农田、水塘,2017年地块中部短暂存在蔬菜大棚,种植应季蔬菜,为村民种植自食,使用农家肥,未用农药。2021年地块内中部修建民房,村民临时居住,2024年地块内水塘被地块内地势较高的土壤填平后堆放填土,填土均来自**省**市**县乾元镇苕溪东街3号的土壤(艾可森(****公司建设时开挖的地基土)。目前地块内为闲置空地,地势平坦,长满杂草。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和水塘,本****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居住用地(07),属于浙环发[2024]47号中甲类用地,因此本次调查优先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筛查评价。
为了解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识别潜在的地块环境问题及风险,保障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县****经济**社委托****(以下简称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到委托后,及时对该地块及临近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对业主单位、所属社区工作人员、****管理部门及地块周边居民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问调查。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场地所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制定了采样监测工作计划,编制了《****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土壤采样点位(含1个土壤对照点)共计送检了土壤样品18个(含12个地块内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土壤样品和2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要求必测的45项、pH、石油烃(C10-C40)、锌、锡、总铬、氟化物、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丙酮、丙烯腈和甲醛。其中锌、铬、氟化物、锡未超过**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甲醛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丙酮、丙烯腈未超过**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检测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所检出物质的种类与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物质种类基本一致,且浓度均未超过相关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含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计送检了5个地下水样品(含3个地块内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水样和1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主要一般化学指标、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铬、镍、二甲苯、锡、丙酮、苯乙烯、甲醛、石油烃、丙烯腈。根据本次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地块内地下水除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锰和硫酸盐共计5个指标外,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丙酮、甲醛、丙烯腈未超过《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质量筛选值(RSLs)》(TR=1E-06,HQ=1.0)中Tapwater标准;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其余指标均满足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限值。其中高锰酸盐指数、浊度、氨氮和硫酸盐均为非毒理学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开发利用,超标指标不会对地块周边敏感目标造成实质危害,无需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工作;锰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调查区域内地下水不用于饮用、清洗或洗澡,且锰不会形成挥发性的气态污染物,因此不存在暴露途经,无需进行下一步暴露量及非致癌危害伤等结果计算,地下水锰的环境与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所检出物质的种类与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物质种类基本一致,所有检测指标除氨氮指标外均未超过相关评价标准。
****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土壤质量满足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要求;地下水除浊度指标外,其余指标均满足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限值等相关标准,其中浊度指标非毒理学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开发利用,超标指标不会对本地块及周边人群造成实质危害,无需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因此本地块可直接用于第一类开发利用,无需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