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商务中心单元F-02地块
的补充公告
****商务中心单元F-02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政务中心土告字〔2024〕85号)已于2024年12月12日发布,本地块出让公告及须知调整内容如下:
1.出让公告及须知中“竞买资格及要求”修改为:
(一)中华人民**国境内外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人、其他组织可参加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联合竞买的竞买各方均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若以联合申请竞买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并委托联合申请发起人进行报价,提交联合竞买申请书。联合竞买各方均需办理数字证书(CA证书),申请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数字认证。
(二)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公司对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并在网上****公司申请书中明确。1.单独申请竞买的,新公司须为竞买人全额出****公司。2.联合申请竞买的,新公司须按联合竞买协议约定的联合各方出资比例成****公司。
(三)****公司的,应当在竞得后按规定设立由竞买人全额出****公司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出让人可根据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提供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管理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再与取得房****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在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签订;出让人也可根据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直接与已取得房****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出让须知“九、竞得入选人资格审核”中,删除“自然人“相关内容材料,在“法人、其他组织、境外申请人、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增加“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材料****管理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 出让须知“十一、注意事项”中第(五)点第1小点,第2小点,均增加“(4)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资质不在有效期内的”。
请各竞买人注意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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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