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衔接推进乡村**补助资金报账审核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衔接推进乡村**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衔接资金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衔接资金报账审核制,是指使用衔接资金实施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立项、实施方案、绩效批复、合同协议、施工进度等相关资料,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农业农村局审核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衔接资金是指中、省、市、县下达安排的各级衔接资金。
第四条 在实施衔接资金报账审核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使用衔接资金实施项目的单位报账进行审核(到人到户的衔接资金报账由各项目主管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规定程序报账,****农业农村局进行报账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实施项目报账审批及财政云系统支付业务办理。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局、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用款进行审查,同时对资金开展追踪问效及监督检查等。
各镇(街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计划申报、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请款报账及项目验收,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为资金报账审核及审批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同时建立项目资**账,并对所提供报账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相关部门、镇(街道)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职,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五条 衔接资金报账审核制管理以项目为载体,必须做到资**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到项目。
第二章 报账审核程序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镇(街道)是衔接资金的报账责任主体。衔接资金报账审核制管理基本操作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镇(街道)根据项目立项报告、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实施方案等启动项目资金。
(二)资金启动后,各项目实施单位、镇(街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约定和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提供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实施方案、公示公告、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等)、实施合同(或协议书)、施工进度、完税发票等报账审核有关资料到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报账审查,****农业农村局进行报账审核;项目完工后,报账审核时必须提供初验报告、联合验收报告、质保金资料等相关报账资料进行报账审查、审核。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镇(街道)完成报账审核后,****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批。
(四)各级报账审核方式。
1.县级项目实施单位衔接资金报账审核:报账审核资料由县级部门提供,填写《**XX镇(街道)/部门衔接资金报账审核单》由部门签字并加****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
2.镇(街道)衔接资金报账审核:由各镇(街道)具体实施的项目报账审核资料由镇级负责收集,填写《**XX镇(街道)/部门衔接资金报账审核单》经主办人、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签字、加盖项目主管单位公章,各****农业农村局进行报账审核。
第七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审核:
(一)未经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变更批复或随意变更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审核资料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的;
(五)触及耕地保护、生态红线等环保政策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八条 工程资料注意事项。
(一)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是控制项目总投资最重要的环节,选择执业资格对口的设计方进行工程设计(常用专业: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项目实施单位要把好设计审查关、图审、评审、论证关。
(二)工程预算。预算编制要和项目设计专业相匹配。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土建、安装编规;交通工程(公路部分)--公路编规;水利工程--水利编规。项目实施单位要把好预算审查关、财评、评审,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的施工图预算要进行财评、衔接资金实施的项目在编制预算时可不计建筑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三)工程发包注意事项。工程发包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资质按工程类别分12类,常见建筑类、市政公用类、公路类、水利类,按资质等级分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甲、乙级)。
(四)合同签订。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方式分: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清单计价一般采用单价合同。
(五)工程监理。施工监理资质按工程类与施工总承包资质划分,小规模项目可不进行监理(****委员会进行监督)。
(六)结算资料。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机构出具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资料,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七)竣工决算资料。****事务所出具项目工程决算资料。
(八)审计资料。5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出具审计报告,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核,严禁施工方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核,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和审核****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局等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对衔接资金报账审核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衔接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应对衔接资金报账审核情况进行定期清理核算,对项目报账审核不及时、超过合同约定完工时间的项目,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报账审批。在限期内还未报账审批的,由****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上报请求收回资金的报告,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收回后重**排。
第十一条 各项目主管单位、镇(街道)在完成报账审查、审核、审批相关程序后,第一时间将项目报账相关信息录入**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信息系统及县财政云系统,要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衔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财政报账审核制实行单位、镇(街道)主要领导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镇(街道)不按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报账审核制管理的,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擅自以拨代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衔接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文件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