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00:00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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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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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4〕45号
成文日期:
2024-12-30
发布日期:
2024-12-3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市崇****管理中心: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大道二期东段道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本项目规划为二级公路,红线宽度40m,双向四车道,设计车速60km/h。项目西起涉铁段东侧边界(K8+595),****路(K11+170),道路全长约2.575 km,包括3座跨河桥梁。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驳岸工程以及绿化、照明等附属工程。总投资16567.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14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通过****中心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沪崇发改〔2024〕283号)、《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及运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扬尘等污染源的管理,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加强对施工现场噪声污染源的管理,施工机械设备应低噪选型,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合理布局施工现场、施工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等,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如确需开展夜间施工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高噪声设备周围应设置隔声围栏,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确保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优先采取铺设SMA-13路面、安装声屏障等主动噪声防护措施,从源头和传播途径降低工程运行噪声影响,确保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处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限值;对采取主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降噪要求的保护目标,应实施安装隔声窗等建筑隔声防护措施,确保保护目标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标准要求。应采取有效减振措施,确保沿线保护目标处环境振动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相应标准。
2、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对工程施工防尘的相关规定,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对扬尘防治重点施工环节和场所必须及时采取喷淋、喷洒等抑尘措施;施工机械应符合《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悬挂环保牌照,不得使用高污染内燃机械;加强运输管理,必须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加强车辆清洁维护管理,且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行驶路线,坚持文明施工、科学施工,减少施工期的大气污染。施工期按要求配套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确保大气污染物颗粒物应符合《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要求。
3、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的相关标准后全部回用洒水抑尘、车辆冲洗等,不得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就近依托农村住宅的生活排放。
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应严格遵守《**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等要求,妥善堆置,防止尘土飞扬,并及时委托专业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建设单位及运营养护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各项要求,强化施工期、运营期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领导小组,并加强与庙镇、城桥镇、**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联动;在项目通车后加强道路及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使用效果处于正常水平;与**、交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设置限速及禁鸣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应预留充足经费,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补充或完善环保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项目运行带来的环境影响。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政府****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大道二期东段道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公示版)
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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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