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服务中心项目 | |||||
公示单位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4-12-31 16:32 至 2025-01-15 16:32 | |||
行政区划 | **回族自治区-**市-**区 | 地块面积(m2) | 11903.92 | |||
工业活动历史 | 2009 | 活动历史 | 调查地块原由村集体外包个人,****砖厂,2009年制砖厂拆除 | |||
2009-2024 | 活动历史 | 2009年由村集体外包个人,****停车场,到2024年10****停车场部分建筑,部分建筑未拆除。 | ||||
地块规划用途 | 将该区域土地规划****服务中心项目用地,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R32)。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区**镇宁钢大道以东、现状空地以南、黄河一街以西、滨河路以北 | |||
经度 | 105.223278 | 纬度 | 37.491658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12-06 至 2024-12-29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单位联系人 | 孙** | 单位联系电话 | 199****9955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孙**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99****9955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王伟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52****9007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区**镇**东街 | |||||
报告主要结论 | 本次通过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方式,****服务中心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得到结论如下: (1)该地块总占地面积11903.92m2,位于**市**区**镇宁钢大道以东、现状空地以南、黄河一街以西、滨河路以北。周****医院、居民区等。 (2)调查地块原由村集体外包个人,****砖厂,2009年制砖厂拆除,2009年由村集体外包个人,****停车场,到2024年10****停车场部分建筑,部分建筑未拆除。制砖厂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污染土壤的污染物,维修点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废油产生量较小(0.25t/a)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拉运处置,不存在乱排放现场,未发生泄露事件,现场未发现油污痕迹,不曾存在过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2024年9月,规划****服务中心项目用地。****基地已拆除,并已开工建设。 (3)地块1000m范****预制厂、****医院,无地下罐槽使用,未对本地块造成明显的环境影响。 (4)现场踏勘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和使用情况,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现场未发现油污痕迹,拆除建筑过程中遗留建筑垃圾,本项目后续建设过程中应将建筑垃圾全部外运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未对本地块造成明显的环境影响。 根据《建设用地上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经调查,该地块土壤无污染的可能,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