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批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511
传 真:0752-****511
项目名称 | ******项目 | 建设地点 | 秋长街道**村新塘地段(和惠创新产业园3号厂房)2楼南侧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年产阻尼器300万件、鞋扣200万件及塑胶外壳300万件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要求采取处理措施: (一)项目不得擅自再生塑料;不得擅自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二)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三)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的收集处理设施,混料、破碎注塑工序产生有机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四)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活性炭、废火花油、废火花油桶、含油金属屑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