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审书〔2024〕30号
关于对****年产10吨饲料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复
****: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10吨饲料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扩建性质,位于**县傅潭路东段南****创业园内,备案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5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文件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建成后的信息,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A级企业要求:有组织10mg/m3、无组织1.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有组织限值80mg/m3,厂界外限值2.0mg/m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改扩建项目限值要求;**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
2、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同****处理厂收水水质标准;
3、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4、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中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环境局****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