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12-31 15:53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机关。” 第七条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八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 |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 第六条 “****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 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 **** | **** |
3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的殡葬管理工作。****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政府审批;****服务站、骨灰堂,****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 **** |
4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 | **** | **** |
6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 | **** |
7 |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级 ****政府****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 ****机关(****机关)。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 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 | **** |
8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 ****机关(****机关)。 第十条 社会团体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 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 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 、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 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 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 第二十七条 ****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 登记或者备案;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3、对 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 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 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 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 **** |
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的民办非****机关。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 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 位撤销批准的,****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 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 | **** |
1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的民办非****机关(****机关) 。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 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 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 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 | **** |
11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六章 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1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建设、****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 **** | **** |
13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埋葬骨灰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3.《****公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 |
14 |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 **** | **** |
15 |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墓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 **** | **** |
16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 **** | **** |
17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 **** | **** |
18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 | **** | **** |
19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
20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第一百零九条 ****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 **** |
21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 **** | **** |
22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机关依法查处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 **** |
23 |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 **** | **** |
24 |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第一百一十一条 ****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 **** |
25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第一百一十五条 ****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 **** |
26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第一百一十八条 ****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
27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 **** |
28 |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机关****政府民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机关。 | **** | **** |
29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行政确认 | 1.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机关****政府民政部门。 | **** | **** |
30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但**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国慈善法》****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民****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31 |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 | **** |
3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 第十九条 ****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 | **** |
33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五章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章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 **** | **** |
34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的殡葬管理工作。****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同时,各级**、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 **** | **** |
35 |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第一百零三条 ****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 | **** |
36 |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管理处罚”。 | **** | **** |
37 |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 | **** |
38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和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 **** | **** |
39 | 对违反地名命名、更名规定及批准程序,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机关责令改正,****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
40 |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是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 |
41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坏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 |
42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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