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规范**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系统机构改革的实际,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将我局法定权限内的部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生态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实施,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委托范围
受委托单位在各自辖区内,以****的名义依法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力(不含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书面解除委托之日止,期间若因委托单位法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等原因,需相应调整委托事项的,另行书面通知。
三、委托要求
1.受委托单位应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以****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单位对给予当事人一百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关闭或者案情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生态环境局****委员会会议审议。
3.受委托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诉讼案****人民法院****法院受理。
4.受委托单位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各自门户网站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5.涉及到行政处罚罚没款项的,受委托单位应按照现行途径解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
6.受委托单位因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超范围行使委托权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7.****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用于委托范围内的文书使用“****行政执法专用章”印章,遵照《****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8.原“****行政处罚专用章”由市局统一收回停用,各单位在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负责解释。
附件:
1.****行政执法专用章(委托)样章
3.**行政执法委托书.pdf**行政执法委托书.pdf**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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