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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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4〕233),同意将**市**区******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55.256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钟村街诜敦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55.2562公顷,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为农用地53.8283公顷(耕地0.0490公顷、园地10.4661公顷、林地30.4410公顷、草地2.1617公顷、其他农用地10.7105公顷),建设用地1.4279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规则,经批复的地类为农用地55.2562 公顷(耕地0.5389 公顷、园地10.5373 公顷、林地31.1623 公顷、草地2.2947 公顷、其他农用地10.7230 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村集体 | 征地补偿(单位:万元) |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单位:万元) |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补偿方式 | 征地单位已预存征地社保费 | ||
**市**区******经济社 | 24865.2900 | 4144.2150 | 货币 | 不涉及 | 2735.1900 |
备注:1.根据《******厅关于**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本次征收集体农用地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万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办事处与******经济社及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约定。
3.征地社保费根据《****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 号)和《****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的规定确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4.上述涉及村集体的征地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给相关权利人。
5.根据《印发**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留用地安置。
五、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12月23****政府批准。
(二)工作安排: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等批后实施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交付。
六、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14日(共计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政府关于**市**区 2024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233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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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