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HT_****-A
二、合同名称: 【初始合同】****服务中心运维项目(A包:硬件部分)
三、项目编号: ****
四、项目名称: ****服务中心运维项目(A包:硬件部分)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
地 址: **市**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
联系方式:0755-****8953
供应商(乙方):****
地 址:**市******社区朗山二路8号清溢光电大楼611
联系方式:188****575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区2024****中心运维项目(硬件部分)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对******服务中心75个站点以及数据收集平台进行全年维护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000
合同金额: 165.7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4年6月9日-2025年6月8日,**市**区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4-2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2-31
九、其他补充事宜:甲乙双方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签订了《**区2024****中心运维项目合同(硬件部分)》(合同编号:深**应急合(2024)39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目前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就主合同达成以下变更协议: 第一条工作内容变更 (一)现将主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一点第三小点“(3)巡检维护周期要求:社区自动站和高层楼宇站汛期(3-10月)每个月定期巡检维护1次,非汛期(11-2月)每2个月定期巡检维护1次。智能杆气象站每季度进行1次定期巡检维护”变更为“目前开展了2024年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部分)等5轮多巡检,现将原10轮巡检维护工作压减3轮至7轮,剩下巡检维护工作根据甲方需求另行安排巡检时间,智能杆气象站每季度保持1次定期巡检维护。”同时该部分报价67万元核减为46.9万元; (二)删减主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点应急维护工作内容,同时核减该部分费用7.1万元; (三)删减主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五点传感器校准工作内容,同时核减该部分费用10.5万元; (四)删减主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点重大天气过程保障工作内容,同时核减该部分费用1万元。 第二条 技术服务的目标变更 受本协议第一条变更内容影响,主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通过运维服务保障75套气象站全天候不间断运行和观测数据准确、及时,年均故障次数不高于1.5次,****管理局****气象局的数据质量考核,确保自动气象站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率不低于99%”变更为“通过运维服务保障75套气象站全天候不间断运行和观测数据准确、及时,年均故障次数不高于2次,****管理局****气象局的数据质量考核,确保自动气象站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率不低于96%”。 第三条 技术服务的报酬及支付方式的变更 (一)根据本变更协议第一条约定,主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合同总额本合同技术服务的报酬总金额为人民币1,657,000.00(大写:壹佰陆拾伍万柒仟元整)”变更为“合同总额本合同技术服务的报酬总金额为人民币1,27,0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柒万元整)”; (二)主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申请合同总额的50%作为首期款,即人民币:828,500.00(大写:捌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变更为“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申请首期款人民币:828,500.00(大写:捌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 (三)主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项目执行7个月,且乙方已按合同规定完成相应的维护工作,乙方向甲方申请项目合同总额的30%作为中期进度款,即人民币:497,100.00(大写:肆拾玖万柒仟壹佰元整)”变更为“项目执行7个月,且乙方已按合同规定完成相应的维护工作,乙方向甲方申请项目合同中期进度款,即人民币:300000.00(大写:叁拾万元整)”; (四)主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乙方向甲方申请合同总额的20%的尾款,即人民币:331,400.00(大写:叁拾叁万壹仟肆佰元整)”变更为“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乙方向甲方申请合同尾款,即人民币:141500.00(大写:壹拾肆万壹仟伍佰元整)”。 第四条 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内容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原合同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二)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式4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 (四)协议中的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快递被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乙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甲方通过该联系方式传递的信息视为已经送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