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381 环罚决字〔2024〕122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4〕1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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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90824M
地址:**市顾县镇曲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石天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打磨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打磨工序未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下进行作业,致使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未能有效收集处理。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未采取集中处理措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2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3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2024 年 10 月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打磨工序已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下作业,违法行为已纠正。2024 年 11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2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 元,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12 + 12 + 12 +12 + 12 + 12 + 12 ) / ( 52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银行;
银 行:****营业部 ;
户 名:****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