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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龙丰上排五区龙威花苑第三幢201房、202房整体转让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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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万元 人民币 |
10 |
2024-12-31 |
其他 |
1、本次标的权属方****处于吊销状态,经权属方上级主管单位批复同意授权**三合国有****公司(下称“三合公司”)全权负责本次标的转让事宜。本次标****公司收取。标的物成交后,《资产交易合同》****公司与受让方签署。 2、标的权属证件原件已遗失,现仅有标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转让方不对标的过户事宜作任何保证,标的物能否办理产权证或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由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3、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4、本次标的共包含2处房屋,分别位于**市龙丰上排五区龙威花苑第三幢201房和202房,201房面积为139.27平方米,202房面积为123.29平方米。其中202房目前闲置,201房原租赁合同已到期,转让方与原201房租户现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原租户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非原租户成交,则转让方需在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款项后30天内向受让方交付场地。 5、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房产不涉及抵押。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房产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 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7、本次转让标的挂牌金额不含税费,本次转让项目涉及的有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各自承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8、本次转让项目交易双方需按照《****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分别向**联合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9、标的资产交付日前的水、电、煤气、电视、宽带、卫生、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及其他相关附属费用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含)起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上述费用。 10、因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11、如挂牌期满的唯一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弃标或产生两家或以上的所有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均未以底价出价一次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以返还,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余款归转让方所有。 12、受让方应于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确认的合同范本内容、格式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统一划转。 13.如受让方不按规定期限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未按期缴纳各类款项及其他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成交价款低于原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3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 14.交易成交后,若因交易双方原因导致终止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免除。 15、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深同诚评字(2024E)12V-QCY第 0001号资产评估报告。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