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采购教学用一体机
三、采购日期:2024-06-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星湖路 8 ****广场四层 425 号铺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南珠东大街 88 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银河街 122 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该项目主要是货物类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是违规操作。
投诉事项 2:本次采购的核心产品是智能交互平板一体机,该产品属于触控一体机,是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投诉事项 3: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
投诉事项 4:技术参数设置大篇幅杀毒软件及要求提供截图不合理。
投诉事项 5:参数明显具有排他性及指向性,设置不合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事项 1、2、4、5,投诉事项 3 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