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信息分类:办理结果(除环评批复)/批复
发布机构:****环境局
文号:马环审〔2024〕69号
成文日期:2024-12-26
关键词:行政许可
**市宁望****公司:
你单位《关于**市**区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和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经研究,准予****建设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请你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和排放方式
****建设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东经:118 46 50.355 ,北纬:31 34 12.255 )为**排污口,编码为FA****060000GY01,污水以连续排放方式通过暗管排入新博**,再经5.4km新博**汇入****。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控制要求
入河排污口排放规模为0.75万吨/日(273.75万吨/年)。出水水质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COD、氨氮、TP排放浓度分别低于30mg/L、2.5mg/L、0.3mg/L,年排放COD 82.125t,氨氮 6.844t,TP 0.821t。
该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后,****处理站入河排污口将按规定取消使用。
三、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你单位作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强化运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禁止超标超量排放;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严禁超标污水外排。
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你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标识牌,标明入河排污口编码、水污染物限制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责任主体等内容;在排水入河前设置便于监测监管的明渠段或采样井,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按规定开展污水水质、水量监测,并将实时监测数据接入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控平台;定期****分局报送入河排污口监测统计有关信息,接受其日常监督管理。
五、其他
若本项目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发生变化,或入河废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浓度、排放量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