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卓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上汽工业园项目(一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44160XR | 建设单位法人:吕春花 |
臧奕锃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开发区经开第七大街西、经北六**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上汽工业园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经开第二十一大街以西、经南十六路以北、京珠东环路以东 |
经度:113.82317 纬度: 34.6678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10-09 |
郑环审〔2020〕8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4160XR003W |
2024-08-2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6000 |
163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44160X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100MA47Y1TH2G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914********475500R | 竣工时间:2024-08-31 |
2024-10-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0-31 |
2024-12-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3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202egWnZ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30万套主仪表台,30万套副仪表台,30万套门板内饰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30万套主仪表台,30万套副仪表台,30万套门板内饰件 |
原环评批复中部分产品需要喷涂,设计年喷涂15万套主仪表台、15万套门板内饰件,本期不建设喷涂线,不生产喷漆产品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环评批复28台注塑机;1台压着机、1台激光弱化机、1台超声波焊接机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建成28用5备注塑机;4台压着机、2台激光弱化机、2台热铆焊机 |
新增了5台备用注塑机,但产能并未增加,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实际建设有4台压着机,其中1台用于无纺布与骨架的压着,另外3台用于预装配时烫印膜与格栅的压着,实际建设有2台激光弱化机,其中一台用于仪表台半成品安全气囊部位的激光弱化,一台用于表皮的激光切割,实际建设的2台热铆焊代替了原来的超声波焊机,实际生产中热铆焊更适合本项目,能达到最佳的焊接效果,烫印废气、激光切割废气、热铆焊接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一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不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不增加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全厂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不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废气:1#厂房注塑废气经一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1#排气筒排放;2#厂房注塑废气、模真空成型废气、发泡废气、焊接废气、激光弱化废气、喷胶废气、烘烤废气、补胶废气经各自的集气系统收集后共用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由20m高2#排气筒排放;职工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机械过滤+静电+等离子)后由专用烟道引致楼顶排放 2、废水:循环冷却水废水直接经厂区总排口排至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和喷****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处理厂处理; 3、噪声:生产设备均置于厂房内,高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础,对风机加装消音装置或隔音罩; 4、固体废物:一般固废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一般固废暂存间大小为100m2,位于厂区西北侧;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废暂存间大小为50m2,位于厂区西北侧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1#厂房注塑废气、喷胶及烘烤废气、塑料装配焊接废气经一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厂房注塑废气经一套“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2#厂房发泡废气、喷胶及烘烤废气、激光弱化废气、塑料振动摩擦焊接废气经一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2#厂房烫印废气、激光切割废气、热铆焊接废气经一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一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职工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后由专用烟道引致楼顶排放; 2、废水:循环冷却水废水直接经厂区总排口排至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处理厂处理; 3、噪声:生产设备均置于厂房内,高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础,对风机加装消音装置或隔音罩; 4、固体废物:一般固废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一般固废暂存间大小为210m2,位于厂区西北侧;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废暂存间大小为60m2,位于厂区西北侧 |
1、废气:喷胶及烘烤废气、塑料装配焊接废气原位于2#厂房,现移至1#厂房,废气统一收集后与1#厂房注塑废气共用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全厂未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未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属于重大变动;2#厂房注塑废气单独配备一套“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相比原来的“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对污染物的去除效率更高,属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强化,不属于重大变动;考虑到设备的平面布置,所有产污设备并不是集中在一起布置,将距离较近的发泡废气、喷胶及烘烤废气、激光弱化废气、塑料振动摩擦焊接废气单独配备一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有利于废气治理,不属于重大变动;考虑到设备的平面布置,所有产污设备并不是集中在一起布置,将距离较近的烫印废气、激光切割废气、热铆焊接废气单独配备一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有利于废气治理,不属于重大变动;危废暂存间废气由无组织变为有组织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新增了3个排放口,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 971-2017),新增排放口均属于一般排放口,不属于重大变动。 2、废水:本期不建设喷漆线,没有喷漆废水。 3、固废:实际建设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废暂存间面积更大,能更有效的收集固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87 | 0 | 0 | 0 | 0.87 | 0.87 | |
0 | 1.3529 | 0 | 0 | 0 | 1.353 | 1.353 | |
0 | 0.0363 | 0 | 0 | 0 | 0.036 | 0.036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14248.8 | 0 | 0 | 0 | 14248.8 | 14248.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2275 | 1.3764 | 0 | 0 | 1.228 | 1.22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隔油池+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 | 隔油池+化粪池 | 项目厂区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排放浓度范围为154.5~156.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日均值排放浓度范围为51.45~52.08mg/L、悬浮物日均值排放浓度范围为56.5~57.5mg/L、氨氮日均值排放浓度范围为4.15~4.19mg/L、动植物油类日均值排放浓度范围为0.54mg/L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7kg/h)、《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60mg/m3)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建议排放浓度80mg/m3) | 1#厂房注塑废气经管道引入废气处理装置(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 | DA001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范围为6.27~8.66mg/m3、排放速率范围0.159~0.257kg/h | |
2 | 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7kg/h)、《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60mg/m3)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建议排放浓度80mg/m3) | 2#厂房注塑废气经管道引入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20m高DA002排气筒排放 | DA002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范围为4.33~5.26mg/m3、排放速率范围0.066~0.080kg/h | |
3 | 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7kg/h)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建议排放浓度80mg/m3) | 2#厂房发泡废气、喷胶及烘烤废气、激光弱化废气、塑料振动摩擦焊接废气经管道引入废气处理装置(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DA003排气筒排放 | DA003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范围为6.52~7.64mg/m3、排放速率范围0.06~0.066kg/h | |
4 | 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7kg/h)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建议排放浓度80mg/m3) | 2#厂房烫印废气、激光切割废气、热铆焊接废气经管道引入废气处理装置(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DA004排气筒排放 | DA004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范围为6.49~7.65mg/m3、排放速率范围0.020~0.024kg/h | |
5 | 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 | 危废暂存间废气经管道引入废气处理装置(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 | DA005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范围为6.25~7.92mg/m3、排放速率范围0.030~0.034kg/h | |
6 | 静电式油烟净化器 |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小型标准要求(油烟排放浓度1.5mg/m3) | 食堂设置1套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对食堂油烟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由专用烟道在楼顶排放 | 处理后油烟排放浓度约为0.8~1.0mg/m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高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础,对风机加装消音装置或隔音罩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4a类标准 | 高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础,对风机加装消音装置或隔音罩 | 西厂界昼间噪声值为61dB(A)、南厂界昼间噪声值为62dB(A)、东厂界昼间噪声值范围为60~61dB(A)、北厂界昼间噪声值范围为62~63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设置独立的一般固废暂存区和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设置有明显标识,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分类暂存于此,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项目设置有独立的一般固废暂存区(210m2)和危废暂存间(60m2),危废暂存间设置有明显标识,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分类暂存于此,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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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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