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迈机械有限公司年产5万台举升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300MADJAJJH46 | 建设单位法人:王秀龙 |
王秀龙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开发区 |
无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5万台举升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9-31--069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31-C3431-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芝麻墩街道华夏路和沃尔沃路交汇处东北****公司院内 |
经度:118.43624 纬度: 34.98007 | ****机关:******服务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0-15 |
沂新审批投字〔2024〕1507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300MADJAJJH46001W |
2024-10-2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0 |
80 | 运营单位名称:**** |
****1300MADJAJJH4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1300MADJAJJH46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312MA3RA07W8X | 竣工时间:2024-10-2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1-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27034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该项目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5万台举升机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5万台举升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项目以钢材、塑粉、配件、钢丸等为原料,经下料、机加工、焊接、抛丸、喷塑、固化、组装等工序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主要原料为钢材、塑粉、配件、钢丸等为原料,经下料、机加工、焊接、抛丸、喷塑、固化、组装等工序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废气。该项目严格按照批复工艺建设。合理布置切割、焊接工位,切割烟尘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粉尘密闭负压收集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粉尘集尘器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集气罩收集经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集气罩收集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车间采取有效的通风和抑尘措施,控制逸散的无组织气体和粉尘浓度,确保大气污染物外排浓度符合《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 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排放限值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及相关新标准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2、废水。该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噪声。该项目主要是设备机械噪声,需采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使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防止环境纠纷和噪音扰民。 4、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处理处置措施进行处理,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加强对运输及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危险废物转移实施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切割烟尘经集气罩收集由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抛丸粉尘经密闭负压收集由1套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喷塑粉尘经集尘器收集由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固化炉配备低氮燃烧器,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1套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由15台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未收集的切割烟尘、焊接烟尘、喷塑粉尘、固化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 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SO2、NOx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VOCs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内采取雨污分流制,雨水排入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位置,采用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本项目金属下脚料、废焊丝、废钢丸、废包装箱、除尘器集尘、废布袋收集后外卖;废钢瓶、不合格配件由厂家回收再利用;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废处置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液压油桶、废光氧灯管、废光触媒棉、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委托****处置,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该项目建设要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环保治理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国环规环评〔2017〕4号)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并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项目已申报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1300MADJAJJH46001W)。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58 | 0 | 0 | 0 | 0.058 | 0.058 | |
0 | 0.06 | 0 | 0 | 0 | 0.06 | 0.06 | |
0 | 0.001 | 0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0002 | 0 | 0 | 0 | 0 | 0 | |
0 | 0.005 | 0 | 0 | 0 | 0.005 | 0.005 | |
0 | 4072.56 | 0 | 0 | 0 | 4072.56 | 4072.56 | / |
0 | 0.019 | 0 | 0 | 0 | 0.019 | 0.019 | / |
0 | 0.209 | 0 | 0 | 0 | 0.209 | 0.209 | / |
0 | 0.06 | 0 | 0 | 0 | 0.06 | 0.06 | / |
0 | 0.014 | 0 | 0 | 0 | 0.014 | 0.014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排放浓度限值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布袋除尘器/低氮燃烧器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2 | 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装置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 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排放限值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位置,采用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管道、化粪池、机床切削液暂存区域、液压油存放区、危废暂存间做防渗处理,危废暂存间设置集液池和导流沟并采取防渗措施 | 已落实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危废暂存间 | 已落实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改变,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必须重新审核。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均未发生重大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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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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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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