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十堰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特许经营项目(HBSY-202412QG-018001001)招标公告[文件获取中]
【****中心】**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获取中]
发布时间:2024-12-31 20:1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特许经营项目已由****委员会以“关于《**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予以批复,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其他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0%,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的投资**方和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市 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包含“车”、“路”、“云”三部分内容。其中“车”即装配C-V2X车载终端和车辆数字身份证书载体。“路”主要包括两部分建设内容:一是多功能杆、通信管道等路侧数字基础设施;二是车路云一体化感知设备、边缘计算单元等路侧智能感知设备。“云”即云控平台,包括云控基础平台和云控应用平台。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1)本项目采用BOT 模式作为实施方式,采用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作为特许经营者,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公司,由****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达到建设和运营标准,并在项目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将项目全部设施、相关****政府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并保证本项目没有任何负债和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项目公司通过项目运营收费以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回报;(2)设计部分:完成项目全部设计工作(含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提供相应设计技术交底,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施工现场的配合服务及后期服务等;(3)施工部分: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以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工作。 标段划分:1个标段 计划工期:3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03-15 合同估算价:77948.67万元 | ||||||||||||||||||||||||||||||||||||||||
2.3其他: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20年,包含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19年。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联合体各成员)须为依法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1.2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甲级资质或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无线通信、有线通信)专业甲级资质。 3.1.3施工资质: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4业绩要求: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承担工程总承包任务的任意一方)近五年(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具有一项类似设计项目或一项类似施工项目或一项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类似设计项目” 是指智能交通项目(智能交通项目指包含智能网联或车路协同或自动驾驶或交通智能化类项目)或智能化工程或通信工程设计业绩(业绩规模以合同内容为准,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施工项目”是指智能交通项目(智能交通项目指包含智能网联或车路协同或自动驾驶或交通智能化类项目)或智能化工程或通信工程施工业绩(业绩规模以合同内容为准,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类似项目” 是指智能交通项目(智能交通项目指包含智能网联或车路协同或自动驾驶或交通智能化类项目)或智能化工程或通信工程工程总承包(EPC)业绩(业绩规模以合同内容为准,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须提供)的“扫描件”;上述证明材料不足以反映“类似项目”的工程特征和业绩要求指标时,还应当提供其他经济技术资料的予以证明。)。 3.1.5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具备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 3.1.6设计负责人:具有通信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1.7施工负责人:具有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无在建工程。 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均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体牵头人及一致行动人(须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51%;(2)联合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3)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4)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5) 投标人中标后,未经招标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承担工作均不得变动;(6)其中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 3.6其它要求: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 号)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 年版》,确保民****公司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投标人如为联合体,需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项目公司成立后,民****公司比例不低于35%。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01月05日24:00时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01月22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 | ||||||||||||||||||||||||||||||||||||||||
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省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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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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