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废活性炭再生利用项目(一期项目第一阶段)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800MACD9QFY40 | 建设单位法人:鲁奕良 |
汪绍昆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省**市**区龙翔路2号1幢1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市废活性炭再生利用项目(一期项目第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4-N7724-危险废物治理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省**市**区龙翔路2号1幢1号 |
经度:119.****17721 纬度: 28.****4529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8-15 |
衢环智造建〔2023〕4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800MACD9QFY40001V |
2024-01-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250 |
1135.97 | 运营单位名称:**** |
****0800MACD9QFY4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浙****公司 |
913********5162022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1213916 | 竣工时间:2024-01-29 |
2024-01-30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1-29 |
2024-11-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mod=publicity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针对**市及周边地区的企业产生的废活性炭开展收集、贮存及**化利用服务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针对**市及周边地区的企业产生的废活性炭开展收集、贮存及**化利用服务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2条处理规模为2500 t/a的隧道式再生利用生产线,以及1条处理规模为5000 t/a的回转式再生利用生产线 | 实际建设情况:1条处理规模为2500 t/a的隧道式再生利用生产线,以及1条处理规模为5000 t/a的回转式再生利用生产线 |
尽快弥补**市废活性炭再生利用能力缺口,加快项目投运,先行建设项目规模为7500t/a,成品仓库面积由1936m2变更为1332m2,建设规模在环评及批复规模范围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1、隧道式再生活化系统工艺 (1)抽真空。通过人工将经检验、分拣等预处理后的废活性炭装入托盘中,托盘通过料盘输送系统输送至真空室,真空室进出口设置液压推动的闸门,通过交替开关实现密封作用,因真空室是负压状态,故进料过程产生的废气较少。真空室用真空泵抽真空,同时通入氮气作为置换气,保证设备运行时的无氧氛围,保证生产安全。替换出来的真空废气送入再燃室进行无害化燃烧。 (2)预热干化。料盘从真空室被推送到带加热烟气夹套的预热室,在预热室利用再燃室的高温烟气对物料进行间接预热,换热后的高温烟气温度控制在500~600℃。换热后的高温烟气进入废气处理系统。预热室与脱附再生室直通连接。 (3)脱附再生。废活性炭在经过预热后,被料盘带入脱附再生室,脱附再生室设置多组燃烧器辐射管,燃烧器产生的热烟气不直接进入脱附室而是通过辐射管将热量间接传递给脱附室内的绝氧空气,然后通过高温循环风机来强化内部热烟气的循环,使热风与活性炭均匀接触。为了提高换热效率,除了在侧面布置燃气辐射管,同时将脱附再生室炉膛底部采用悬空导轨的方式,在底部布置燃气辐射管,底部燃气辐射管内部天然气燃烧产生的温度通过辐射管间接传递给脱附内热风,然后通过顶部风机向上吸气使热风从炉底部穿过活性炭向上循环,从而对活性炭的均匀加热,使内部的吸附物脱附出来。 (4)活化。废活性炭经过高温脱附后,吸附的有机废物及其他废物被清理,但是活性炭的吸附能力并未恢复,仍存在少量微孔损耗。通过料盘将活性炭带动进入活化室,采用正压冲刷和负压吸出的办法,在活化室中通入余热锅炉产生的水蒸气,并辅以活化燃烧器的热风,使活化室内部温度达到800~900℃,对活性炭进行活化,实现正、负压脉冲控制。活化室换热方式采用间接换热+直接供热的组合方式,以保证活化温度、并最大限度降低炉内氧含量。 (5)冷却。活化好的活性炭进入密闭的冷却室,通过循环水冷却塔换热冷却。冷却室顶部装有循环风机,冷却室的冷却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通过**体雾化喷枪(水和氮气),喷入雾化水滴气化吸热,快速冷却降温。腔内温度降至200~300℃。 第二阶段:关闭雾化喷枪,通入氮气,氮气进入后不外排,由循环风机搅拌内部气流,加速换热器换热,同时有吹扫后的废物脱落。腔内温度降至80℃,将物料排出进入待料区。活化室与冷却室之间通过液压推动的闸门进行密封。 (6)出料。冷却好的活性炭经料盘出料,装箱出售。 2、回转式再生活化系统工艺 (1)进料 进厂废活性炭经检验、分拣等预处理后由叉车转运至投料平台,采用割包机将物料投入进料斗内,再由螺杆给料机输送进入连续再生炉进料口。 (2)脱附再生 废活性炭通过进料装置进入回转式再生炉,通过再燃室产生的热烟气后对炉内物料进行间接加热,活性炭温度逐渐由室温加热至200~600℃,完成干燥与脱附再生的过程。 (3)活化 经脱附再生后的废活性炭,通过密封阀口出料进入活化炉。为了保证活化温度达到800-900℃,采用天然气进行直接加热,并辅以余热锅炉产生的水蒸气,以实现微孔雕蚀作用。废活性炭在高温下和空气中的氧反应,释放大量的热,同时和水蒸汽反应,吸收一部分热量。 (4)振动筛分 活化后的活性炭经冷渣机冷却后,由螺杆给料机输送至振动筛进料口。 (5)包装 经振动筛分类后的活性炭通过料斗对接进入塑料桶内进行包装。 (6)尾气净化系统 再生、活化产生的废气仍有大量CO及其他有机废气组分,通过管道收集后首先进入再燃炉内燃烧,燃烧后的热量首先进入脱附炉的夹套对其进行间接加热,再燃室内配备SNCR脱硝装置,确保氮氧化物的达标排放。经再次燃烧后脱附炉回收热能后的烟气进入余热锅炉进行热能利用,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供给到活化炉。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一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加强废水污染防治。 (1)废水处理措施 项目排水系统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本项目建立废水分类收集系统,厂区建立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和生产废水收集系统,生产废水经管道收集后排入厂区废水预处理装置,生活污水中粪便水进入化粪池处理预处理,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废水执行标准 纳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7-2013)。雨水排放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2、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1)废气处理措施 隧道式再生活化系统烟气:再燃室+SNCR+余热锅炉+控温塔降温+活性炭/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 回转式再生活化系统烟气:再燃室+SNCR+余热锅炉+控温塔降温+活性炭/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 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排放 危废贮存库及进料区: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 成品仓库:布袋除尘 (2)废气执行标准 根据各废气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本项目隧道式和回转式再生活化系统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危废暂存库及进料区废气有组织排放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成品仓库废气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做好控制。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合理设计厂区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加强固废污染防治。 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的综合利用。需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且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对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禁委托无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 (1)废水处理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废活性炭外包装擦拭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喷淋废水、锅炉制水废水、锅炉排污水、循环冷却废水、分析化验废水、职工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生产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厂区雨水经雨水管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厂区建立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和生产废水收集系统,生产废水经管道收集后排入厂区废水预处理装置,生活污水中粪便水进入化粪池处理预处理,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本项目喷淋废水单独收集进入絮凝沉淀池,通过投加混凝剂单独处理后进入**池与其它废水一起纳管排放,处理规模9t/d;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排放****处理厂处理,处理规模1t/d;除生活污水及喷淋废水外的其它废水收集后进入调节池,在调节池通过提升泵送至混凝沉淀池,处理规模20t/d,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处理厂处理。 (2)废水执行标准 纳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7-2013)。雨水排放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2、废气 (1)废气处理措施 隧道式再生活化系统烟气:再燃室+SNCR+余热锅炉+控温塔降温+活性炭/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 回转式再生活化系统烟气:再燃室+SNCR+余热锅炉+控温塔降温+活性炭/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 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排放 危废贮存库废气:干式反应器+活性炭吸附 进料区废气: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 生产车间废气:生产车间废气主要为回转式再生活化系统出料废气,通过负压系统实现粉尘收集,并通过废气管道并入进料区废气,通过“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置 危废贮存库废气、进料区废气、生产车间废气经废气装置处理后通过同一排气筒排放 实验室废气:活性炭吸附。 (2)废气执行标准 本项目隧道式和回转式再生活化系统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新扩改标准,并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的有关要求,重点区域内的工业炉窑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控制,本项目隧道式再生活化系统中天然气燃烧废气也执行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另外,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隧道式和回转式再生活化系统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从严执行,其他特征因子参照执行GB18484-2020表3要求;根据《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对于逃逸氨有关规定,要求逃逸浓度控制在8mg/m3以下;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乙酸丁酯排放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危废贮存库、进料区及生产车间废气中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做好控制。 3、噪声 在选用生产设备时,尽可能选用低噪声型号,同时,设备安装时采用减震、消音等措施降低机械设备的噪声源。根据建设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区进行了合理布置,厂区进行绿化,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企业在厂房西侧建设有一座危废贮存库,总建筑面积852m2,其中自产危废贮存库约34m2。企业接收的废活性炭贮存于危废贮存库中,废活性炭采用多层货架方式贮存,以过道作为分区贮存的隔离措施;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分区贮存于自产危废贮存库中,已用防火卷帘做好自产危废贮存库的密闭措施,自产危废贮存库内用隔墙做好分区措施。实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再生活化过程损耗的活性炭、除臭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布袋除尘灰、实验室废物、废机油、废包装材料、废劳保用品、废布袋、污泥以及生活垃圾等。其中:除臭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在厂内活化再生;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固废均可落实最终处置途径,对环境影响不大,危废贮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暂存场所地面必须硬化、防腐防渗,四周设排水沟,并设有防雨设施。 |
1、隧道式再生活化系统废气排气筒(DA001)、回转式再生活化系统废气排气筒(DA002)设计高度30m,实际高度31.5m。 2、对危废贮存库、进料区及生产车间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了优化;增加2根实验室废气排气筒。 3、环评工艺进料区与危废贮存库未进行分隔,实际建设中因安全生产要求,进料区与危废贮存库进行分区布局,因此危废贮存库实际建设面积较环评报批稿中减少,危废贮存库面积从1540m2变至852m2,可以满足项目危废贮存能力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公司污染物排放严格实施总量控制。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为:化学需氧量≤0.424吨/年,氨氮≤0.042吨/年,二氧化硫≤4.130吨/年,颗粒物≤2.411吨/年,VOCs≤2.012吨/年,氮氧化物≤8.360吨/年。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替代削减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表(编号:202347)意见执行。其他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做好控制。 2、加强日常环保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你公司应加强员工环保技能培训,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将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安全风险管控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体系,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全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项目投运前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突发环境事****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应急物资调配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习。设置足够容量的环境应急事故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受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不排入外环境。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3、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废水、生活污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4、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机制,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环发〔2015〕162号)等要求,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建成后全过程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根据《环评法》等的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 实际建设情况:1、企业已按照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将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排污权交易制度。企业先行建设项目验收期间废气和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均在总量控制范围内,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2、企业已于2023年10月编制并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含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编号:330802-2023-070-M。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开展应急演习;初雨事故池内部分隔建设,有效容积459m3,其中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为384m3,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为75m3,应急事故水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能满足环评要求,可确保事故污水和受污染雨水不排入外环境。企业运行过程中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若发生将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3、企业已落实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废水、生活污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4、企业已建立项目信息公开机制,项目信息及时公开。本项目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均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收社会监督。 5、不涉及 |
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池变更为初雨事故池,内部分隔建设,其中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为384m3,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为75m3,可满足项目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收集需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6.361 | 8.474 | 0 | 0 | 6.361 | 6.361 | |
0 | 0.153 | 0.424 | 0 | 0 | 0.153 | 0.153 | |
0 | 0.013 | 0.042 | 0 | 0 | 0.013 | 0.013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37644 | 50429.76 | 0 | 0 | 37644 | 37644 | / |
0 | 0.098 | 4.13 | 0 | 0 | 0.098 | 0.098 | / |
0 | 2.54 | 8.36 | 0 | 0 | 2.54 | 2.54 | / |
0 | 0.44 | 2.411 | 0 | 0 | 0.44 | 0.44 | / |
0 | 0.376 | 2.012 | 0 | 0 | 0.376 | 0.376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其他废水治理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分别执行**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7-2013)中的规定35mg/L和8mg/L | 除生活污水及喷淋废水外的其它废水收集后进入调节池,在调节池通过提升泵送至混凝沉淀池,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处理厂处理。 | 在其他废水治理设施的调节池出口、混凝沉淀池出口以及废水总排口各设置1个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包括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监测2天,每天4次 | |
2 | 喷淋废水治理设施 |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 喷淋废水单独收集进入絮凝沉淀池,通过投加混凝剂单独处理后进入**池与其它废水一起纳管排放 | 在喷淋废水治理设施的收集池出口、混凝沉淀池出口各设置1个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流量、总汞、总砷、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镍;监测2天,每天4次 | |
3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分别执行**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7-2013)中的规定35mg/L和8mg/L | 生活污水中粪便水进入化粪池处理预处理,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不单独监测,在废水总排口处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隧道式再生活化系统废气治理设施 | 本项目隧道式再生活化系统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新扩改标准,并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的有关要求,重点区域内的工业炉窑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控制,隧道式再生活化系统中天然气燃烧废气也执行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另外,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隧道式再生活化系统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从严执行,其他特征因子参照执行GB18484-2020表3要求;根据《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对于逃逸氨有关规定,要求逃逸浓度控制在8mg/m3以下;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乙酸丁酯排放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 | 隧道式再生活化系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抽真空废气,预热干化段余热利用烟气、干化废气、脱附废气、活化废气及天然气燃烧废气,其中抽真空废气,干化废气、脱附废气、活化废气进入再燃室在850℃以上燃烧,燃烧后产生的高温烟气经SNCR脱硝后,部分进入预热干化段夹套对物料进行加热,部分进入后续废气处理设施;加热后产生的余热利用烟气收集进入控温塔降温;再燃室烟气经“SNCR、余热锅炉、控温塔降温、活性炭/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工艺处理达标后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排放。 | 对隧道式再生活化系统废气治理设施的装置进出口断面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氟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丁酯,氨,同步监测烟气参数;监测2天,每天3次。对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气筒断面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同步监测烟气参数;监测2天,每天3次 | |
2 | 回转式再生活化系统废气治理设施 | 本项目回转式再生活化系统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新扩改标准,并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的有关要求,重点区域内的工业炉窑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控制。另外,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回转式再生活化系统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从严执行,其他特征因子参照执行GB18484-2020表3要求;根据《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对于逃逸氨有关规定,要求逃逸浓度控制在8mg/m3以下;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乙酸丁酯排放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 | 回转式再生活化系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脱附再生段余热利用烟气、脱附废气和活化废气,均进入再燃室在850℃以上燃烧脱附废气和活化废气进入再燃室进行燃烧,燃烧后产生的高温烟气经SNCR脱硝后,部分进入脱附再生段夹套对物料进行加热,部分进入后续废气处理设施;加热后产生的余热利用烟气收集进入控温塔降温。再燃室烟气经“SNCR、余热锅炉、控温塔降温、活性炭/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工艺处理达标后排放。 | 对回转式再生活化系统废气治理设施的装置进出口断面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氟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丁酯,氨,同步监测烟气参数;监测2天,每天3次。 | |
3 | 危废贮存库、进料区及生产车间废气治理设施 | 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的排放速率和浓度限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 危废贮存库的废气通过吸风系统收集,经“干式反应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再生活化系统进料区废气单独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废气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和活性炭”处理系统处理;在回转式再生活化系统生产车间出料口设置负压系统,实现粉尘收集,该废气经收集后并入进料区废气处理装置中,采用“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工艺进行处理;危废贮存库、进料区及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气处理后经同一高排气筒(DA004)排放。 | 对危废贮存库、进料区及生产车间废气处理装置进出口断面进行监测,监测因子包括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监测2天,每天3次,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通过厂房隔声是在经济性和隔声效果上最为合适的方式。因此在厂房设计上应充分考虑隔声降噪。在厂区周围设置一定高度的围墙,减少对厂界环境的影响,厂区内种植一定数量的乔木和灌木林,既美化环境又减轻声污染。 | 在厂界四周设4个监测点,监测项目为昼夜间等效声级,各监测点昼夜各1次,连续监测2天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的综合利用。需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且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对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禁委托无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 本项目在危险废物贮存库内设定的自产危废贮存库,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企业贮存场所地面已做好防腐防渗措施,贮存库已安装危废贮存库负压表,完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监控及温感、烟感装置配置,已规范导流设施布置、设置集排水设施,并在贮存仓库和自产危废贮存库设置分类分区及标识标牌,企业在贮存场所门口设置了截留沟,符合GB18597及HJ1276要求。 本项目除臭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可在本厂内自行再生活化后再利用;其他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企业已与******公司签订危废委托处置同书;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项目,无依托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无依托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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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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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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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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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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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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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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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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