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能许可〔2024〕33号
****关于**壮族瑶族自****公司年产3万吨硅块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壮族瑶族自****公司年产3万吨硅块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壮族瑶族自****公司年产3万吨硅块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项目依托原有用地及厂房扩建一条工业硅生产线,不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项目生产主要原料为废硅粉,经过烘干、熔化、定型等工艺加工成硅块。项目主要新增设备有1套10吨感应电炉、1套20吨感应电炉、烘干机、造粒机及配套环保设施设备,项目投产后,年产3万吨硅块。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9527.95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7752.61万千瓦时;硅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17.6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现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商务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我局将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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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能源局,****环境局,******商务局,**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