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综合大楼(GH-KC-4、GH-SY-11、数字化研发项目)设计标段补遗(01号)
就数字综合大楼(GH-KC-4、GH-SY-11、数字化研发项目)设计标段,补遗如下:
1、本标段联合体投标要求修改为不允许,删除有关联合体资格相关要求。
2、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建筑高度不低于50米”相关表述修改为“计划建筑高度50米”。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专用条款5.3.3 处的规定修改为:“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初步设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行业及中物院的相关标准、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及招标人要求”。
4、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中电子版 修改为:WORD、PDF及CAD版本电子文档各1份,或其他形式的可编辑电子文档。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中设计负责人任职资格与类似业绩的评分标准修改为:1、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得5分;最多得5分;2、项目设计负责人业绩: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作为项目(设计)负责人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得2分,最多得2分;此项最高得7分。
注:(1)项目设计负责人业绩可与企业类似业绩重复。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设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为准。
(2)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中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评分标准修改为:
类似项目业绩: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额外具有1个已完成的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得4.5分,最多得9分。
注:(1)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设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为准。
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2)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可与设计负责人业绩重复。
7、删除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处“注:投标文件无须编制页码。”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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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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