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县G2020-15号国有建设用地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或该地块”)位于**县浔中镇**山(地理位置图见图3.1-1),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18.232122°、北纬25.501343°,面积为4664.73m2。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流程号: Z350********42996,见附件1,该地块于 2020 年 12 月 10 ******局出让给****公司,宗地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第五条共服务用地-文化用地(A21)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及《****环境局 ****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的通知》(泉环保〔2020〕94号):“(一)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现场勘察及人员访谈,调查地块于2022年初就已开发建设,建设项目名称为“**莲笙文化”,截至2024年6月,该地块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现正进行装修作业工程。由于该地块用地性质变更前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存在滞后情况,为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及了解调查地块是否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以及污染情况,减少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后续用地接触人群人身安全。为此,****中心于2024年6月委托****承担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总结论
(1)地块污染识别结论
调查地块位于**县浔中镇**山,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232122°、北纬25.501343°,占地面积4664.73平方米,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展览设施用地(A21)。根据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分析得知地块****陶瓷厂等企业。****生态环境局、******局、****中心(IPE),证实该地块内入住的企业未受到过环保相关的行政处罚。
相邻地块历史以来入驻企业主****、****工厂、****瓷厂、****瓷厂、****工艺品厂、****加油站等企业,根据调查地块的气候气象数据和区域地层和水文特征可知,相邻企业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影响极小。
(2)调查地块检测结论
本区域共布设4个土壤取样点位(含1个地块外对照点)、共采集15个土壤样品。共检测54项污染因子,其中包括13项重金属、27种VOCs和11种SVOCs及pH、石油烃(C10~C40)、总氟化物。在采集的15个土壤样品中,土壤pH测定值在6.47~7.32之间,呈无酸化或碱化。27种VOCs和11种SVOCs均未检出,13项重金属及石油烃(C10-C40)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表2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总铬、总锌、总钡、总钴、总氟化物均低于**市地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与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
地下水水样监测因子为GB14848-2017表1中35项、总铬、总镍、钡、铍、钴、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及可萃取石油烃(C10~C40)共计43项监测参数;在对实验室分析结果进行总结后得出如下结论:本区域共布设4个地下水井(含1个地下水背景点),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检测43项污染因子。在采集的4个地下水样品中,其中可萃取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 的限值;其余地下水样品因子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
综合上述,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满足地块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文化用地(A21)。调查工作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