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01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煤矸石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市,矿山镇****
4. 交货日期:2025-01-03 至 2025-01-12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买、卖双方约定每个合同周期结算一次。2.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个合同周期结束后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合同周期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3.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卖方持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单及卖方给买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所开完整票据后,及时支付卖方煤炭货款。4. 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5.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卖方如果对“结算单”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异议通知”,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协商解决。卖方逾期发出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5-01-02 17:31:26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2,500 | <1,500 |
空干基全硫St,ad | % | <1.3 | ≥2.3 |
空干基挥发份Vad | % | 5-2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3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
2.交货期间为: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12日
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 地点 | 交货时间(旬) 及数量(万吨) | |||||||||||||
煤矸石 | ** | ** | ** 电厂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Vad (%) | St,ad(%) | ST (℃) | HGI | (mm) | |
煤矸石 | 2500 | 13 | - | 5-20 | ≤1.30 | -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出卖人掺杂使假(装车过程中有分层装车、盖帽装车等行为),买受人可对劣质煤部分单独采取煤样,此批次来煤按劣质煤热值结算,由此造成买受人无法顺利卸车等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2.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3.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由买方对存样进行复检化验。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为一票结算。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公告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 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 含税价格 | 热值基准 不含税价格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煤矸石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2500 | xxx元/[(千卡/千克)×吨] | xxx元/[(千卡/千克)×吨]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公告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煤矸石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2300≤Qnet.ar<2500 | 降低100千卡/千克(不足100千卡/千克时,按100千卡/千克计算) | -0.001元/[(千卡/千克)×吨] | 2500 | 合同周期 | 执行区间价 |
煤矸石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Qnet.ar<2300 | 降低100千卡/千克(不足100千卡/千克时,按100千卡/千克计算) | -0.003元/[(千卡/千克)×吨] | 2300 | 合同周期 | 执行区间价 |
②硫分、全水分、挥发分指标以本公告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煤矸石 | 硫分St.ad | St,ad≤1.30 | |||||
煤矸石 | 硫分St.ad | 1.30%<St,ad≤1.50% | 每升高0.10% | -2元/吨 | 1.3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煤矸石 | 硫分St.ad | St,ad>1.50% | 每升高0.10% | 煤价在扣款4元/吨的基础上降低 5元/吨 | 1.5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煤矸石 | 全水分Mt | Mt≤13.0% | |||||
煤矸石 | 全水分Mt | Mt>13.0% | 每升高0.1% | 按照公式扣减 | 13.0% | 合同周期 | 扣水折单价公式=基价*(1-(100-加权验收水分)/(100-增减基准))进行扣价(不再扣吨) |
煤矸石 | 挥发分Vad | 5%≤Vad≤20% | |||||
煤矸石 | 挥发分Vad | Vad<5% | 每降低1%(不足1%按1%计算) | -5元/吨 | 5%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煤矸石 | 挥发分Vad | Vad>20% | 每升高1%(不足1%按1%计算) | -5元/吨 | 2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二)其他考核
(1)出卖人禁止在来煤中添加非煤物质(如固废),如发现来煤中掺杂类似物,买受人有权停止采购出卖人煤炭,并扣除2万元保证金。
(2)卖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由于卖方自身原因,供煤量不足当月合同数量的100%,按照本合同签定合同量每吨扣5元,在结算煤款中进行扣除。因买方原因造成的供煤量不足当月合同数量的100%,合同煤量不参加考核。
(3)如来煤车辆煤内掺有非煤等杂物时,现场接卸人员根据情况进行扣吨,折合成煤价,结算数量不变。
(4)当发生掺杂使假造成燃煤与合同煤质严重不符时,买受人有权停止采购出卖人燃煤,并扣除10万元保证金,同时将出卖人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5)此合同约定供货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以买受人调运数量为准,出卖人应服从买受人调运安排,否则由此产生的延时费用、外卸费用产生的风险及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未服从买受人调运安排,第一次警告出卖人,第二次考核出卖人2000元整,第三次考核出卖人4000元整,买受人有权终止出卖人的发运。
(6)卖方提供使用的重型货运车辆,必须为达到国五及以上或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年审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或LNG等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
(7)卖方若违反合同,提供不达标车辆,买方将不允许车辆进出厂区,拒绝支付煤款,扣除保证金,解除合同。
(8)因卖方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造成买方受到的一切处罚均由卖方负责。
(9)同一批次汽车来煤拉运车辆车厢长度偏差不能超过2米;拉运净重30吨以下的,各车拉运净重最大偏差不超过5吨;拉运净重30吨以上的,拉运净重最大偏差不超过8吨。如出卖人使用车辆或各车净重偏差超出上述范围,每批次考核出卖人1000元整。
(10)单日来煤净重必须达到600吨以上,净重未达到600吨时,每批次考核500元整。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的供应量达不到单日600吨以上,免于考核。
(11)
五、结算及付款
1.买、卖双方约定每个合同周期结算一次。
2.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个合同周期结束后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合同周期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3.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卖方持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单及卖方给买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买方结算煤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所开完整票据后,及时支付卖方煤炭货款。
4. 付款方式:现汇或承兑汇票。
5.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卖方如果对“结算单”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异议通知”,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协商解决。卖方逾期发出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仍未履行的;
3.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期应发货物对应货款的10%支付违约金。卖方逾期交付超过5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买方实际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卖方还应赔偿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10%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20%支付违约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1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未交付保证金的,卖方应于合同签订前向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合同履行结束。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五份,买方执三份,卖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3.供应商竞价前需交保证金10万元。4.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就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
2. 联系人:王军平
3. 联系电话:0310-****106
八、备注
****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