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地块位于**市**区大杨镇,此次调查范围涉及2个厂区,分别为****(12118.57m2)和******公司(6148.11m2),合18266.68m2,约27.40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7.20855°,北纬31.91166°。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政府拟对****和******公司地块进行收储,由土地使用权人(合****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收储前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鉴于此,2021年5月,合****人民政府委托****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对****和******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采样检测分析展开。2021年4月,****开始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结合现场踏勘、资料分析和人员访谈的基础上制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和******公司已经停产,但是****厂房内仍在作为仓储,厂房内不具备采样条件。鉴于此,待企业具备采样条件,于2023年4月~5月进行现场采样工作,土壤和地下水由****实验室进行检测。
2021年,****和******公司曾做过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本次调查引用自行监测的2个土壤柱状样数据,以及2个现有地下水井取水样送检。本次调查地块内新增4个土壤柱状样采样点,在地块外布设了1个土壤对照点,共送检17份土壤样品(不含2个平行样);在地块内布设了1口地下水监测井,在地块外布设了1个地下水对照点,依托地块内现有2口地下水井,共送检3个地下水样品(不含1个平行样)。对有检出的污染物使用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风险筛选值,进行土壤污染物筛选,根据**市**区大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未来拟作为商业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和公园绿地,属于第一类用地,选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第一类用地标准作为本次调查的评价标准;调查地块所在地周围有饮用水源地,本次调查地下水评价标准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石油烃质量评价采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筛选结果表明:****和******公司地块采集的25个土壤样品检出指标的检测值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在本次调查期间采集的3个地下水样品监测结果显示,地下水检出因子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
综上,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样品分析结果表明:该地块范围内土壤和地下水未受到明显污染,不属于污染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后续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