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省**州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特种车辆类)(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住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甘****管理局
地址:**州**市炉城镇公主路165号
被投诉人2:**易通****公司
地址:**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99号14栋1层4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4年10月21日,**易通****公司****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省**州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特种车辆类)(二次)项目采购公告。2024年11月11日**易通****公司组织本项目评审。截至2024年11月29日,已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本项目技术要求具有明显的限制性,以特定参数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范围,项目缺乏公平性,导致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或品牌,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将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4:将投标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属于设置的加分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采购人标后查验中标人检测报告原件的要求不合理,属于增设投标人义务,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付款进度安排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排,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4、5、6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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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