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2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五区工业园厂房(原******公司厂房)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NC348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08 |
出租底价 | 903758.62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施先生、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91、 0571-****5592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五区工业园厂房(原******公司厂房) | ||
坐落位置 | ****五区工业园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
不动产分类 | 工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面积约为4059.1平方米,****测绘所得,租赁范围由出租方现场指届。租赁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根据出租方出具并经笕桥街道确认的《权属情况说明》,租赁场地实际权利人为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对租赁场地公开招租。 2、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903758.62元/年 | |||
出租面积(㎡) | 4059.1 | ||||
租赁期 | 9年 | ||||
起租日 | 标的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提前一个月支付,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每三年租金上涨5%。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100000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租金、物业服务费,仅是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酒店、住宿、高危、高污染等不符合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的业态,应遵守省、市、区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承租方应自《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将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确需转租的,应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3)承租方承租房屋后,进行经营活动前,****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方可经营,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承诺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4)承租方办理报名申请手续即视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土地用途、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证照、许可、备案等手续,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同意且承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5)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4、出租标的成交的,杭交所有权向承租方按以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1)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的,承租方须支付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算的交易服务费;(2)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的,承租方须支付承租方支付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算的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张飞 | 联系电话 | 0571-****1068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冲抵交易服务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