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67/202412-00048 | 信息分类:批准服务信息 |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其他,TXT,其他 | 发文日期:2024-12-11 |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4-12-11 |
有效 | 废止日期:|
休水审批〔2024〕33号 | 关键词:|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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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取水许可规定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审定的本项目水**论证报告表和《申请函》,****石料厂取水口设在东亭河**县**镇西村段,取水口坐标E118°3′21″,N29°52′58″,****石料厂取水口设在东亭河**县齐云山镇东亭村段,取水口坐标E118°1′42″,N29°50′17″;设计年取水总量为9.6万m3****石料厂3.9万m3、****石料厂5.7万m3),设计保证率为95%;取水主要用于砂石加工、洗砂等生产。
二、应根据国家行业规范在项目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水量计量设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取水工程运行后,应按有关规定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报我局审批,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保护等相关工作。
四、按照我局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要求,每年年底前做好取用水总结,按有关规定与标准按时缴纳水**税。
五、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请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包括用水工艺设备情况和用水流程图);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许可为取水申请批准,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0日
抄送:齐云山镇、****政府,县政府办、县资规局、****分局,****集团有限公司。
永****公司机制砂加工项目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