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849-2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立柱、护栏板等资产转让
(2024)2849-2****立柱、护栏板等资产转让
发布时间:2024-12-19 10:01:48
挂牌日期: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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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849-2****立柱、护栏板等资产转让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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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万元(人民币元) |
5工作日 |
2024-12-19 |
否 |
网络竞价 |
1、本次转让资产为0.17万元/吨,最终成交价以称重后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称重费用由受让方支付。交易服务费按照实际成交价计算。 2、转让方对本次转让标的不做任何质量保证,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需交纳30万元摘牌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安全协议》等,同时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由转让方根据标的实际状况确定。 4、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核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 5、合同生效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办理称重手续,由转让方指定称重点进行称重,受让方于交易双方确认的实际成交价3个工作日内补足交易价款及交服务费(多退少补)。并将标的从现有位置移走,运输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受让方未按规定时间补足价款或运走标的,每逾期1日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3日视作受让方违约,已缴纳的款项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继续追缴受让方违约的权利。 6、沈交所收到交易合同及经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称重单后5个工作日将最终成交价款打入转让方指定对公账户,转让方确认取得全额资产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向受让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7、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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