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327/202412-00039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24-12-30 | |
****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24-12-30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濉环行审〔2024〕53号 | 关键词:批复 | |
关于《****年产5GWh储能PACK及系统集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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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年产5GWh储能PACK及系统集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承诺书》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项****经济开发区濉芜五路10号,项目占地39333m2,拟购置OCV检测机、EOL检测机、自动贴胶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5GWh储能系统集成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0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9万元。项目代码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生态环境厅《**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皖环发〔2020〕7号)、《****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精神,你单位提交的《年产5GWh储能PACK及系统集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承诺书》符合自愿申请及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要求。
四、该项目以“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审批,我局不对你单位《报告表》具体内容做实质审查,不承担法律法规中关于环评审批行政部门审查环评的相关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你单位和******公司(环评编制单位)承担。
五、我局将公开《报告表》和相关承诺书,请你单位严格履行承诺。对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单位纳入相关诚信体系。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符合国家、地方规定要求。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七、你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应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八、**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对本项目建设期的日常环境监管和承诺履行监督检查,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及时、主动报告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和其他环保相关信息。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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