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至**至**铁路**至**段**工程CDWZQ-5标段**区白马、常理、**、中兴四个镇弃土场、材料堆场及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市安 居区白马镇白果树村一组、三组、十组,宝泉沟村(原花朝门村) 二组、五组、七组,刺桐垭村一组、二组、三组,毗庐寺村(一、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组)共有、毗庐寺村(原 **庙村)一组、三组、四组、五组、九组、十组,**村五组、 (六组、九组)共有,花天坝村五组、六组、八组、十一组,青峰村一组、二组、七组;常理镇双古井村六组、七组、八组、(四、十一组)共有、双古井村(原石墙村)二组、四组、(一、九组)共有、(三、八组)共有,常乐村一组、七组;**镇荒草堰村(原擦耳岩村)五组、六组、七组、八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三组、十四组,德公村三组、五组、六组、八组、九组、十二组、十三组、德公村(原檬子村)(五、六组)共有、(七、八组)共有,双油房村四组、九组、十组、双油房村(原桃子园村)三组、五组、八组、十组,梨园村(原大堰村)七组,**村七组、八组,天**二组、天**(原**村)十组、十一组,**湾村村集体、四组、六组、**湾村(原山溪寺村)八组,**村(原红花村)三组、五组、六组、七组、(二、十二、十三组)共有;中兴镇水竹林村二组,中兴场村三组、五组、七组、八组,堆子山村九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三圣庙村村集体、三圣庙村(原皂角桥村)二组、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土地,合计7.0477公顷,其中农用地6.096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4710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4395公顷),建设用地0.8727公顷,未利用地0.0784公顷作为**至**至**铁路**至**段**工程CDWZQ-5 标段**区白马、常理、**、中兴四个镇临时用地,用于弃土场、材料堆场及施工便道。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其中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024年12月20日—2026年12月20日)届满后的续期未获批准,该临时用地林地区域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使用期限届满,你公 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 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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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