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精神病专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代码:****,项目位于**县巴马镇坡腾村坡****隔离戒毒所,属**项目。
(二)建设内容及工程量
1.拟****医院配备的标准配备医疗设备、设施和医护人员,设置299张病床,设置的诊疗科室有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等,其中临床科室设有精神科(内含急诊室、心理咨询室)、病区、工娱疗室;医技科室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B超室、脑电图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等,不涉及传染科室。****处理站规模为200m3/d,处理工艺流程为“水质调节+缺氧酸化+接触氧化+二氧化氯消毒+脱氯”。
2.项目**一个入河排污口,排污口设于位于院区西北侧的坡腾河右岸,地理坐标为东经:107°09′33.53″E,北纬:24°10′45.07″N,高程268.35m,排污口分类为混合,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受纳水体为坡腾河。
项目总投资4873.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9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1%。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入河排污口排放要求。
废水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的排放标准后排入坡腾河。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为:化学需氧量≤6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悬浮物≤20mg/L、氨氮≤15mg/L。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污水处理设备运行产生的恶臭、医疗废气、垃圾收集点和医疗废物暂存间恶臭气体、食堂油烟等。其中污水处理设备恶臭主要来源于污水、污泥中有机物的分解、发酵过程中散发的化学物质,主要种类有:硫化物、氨、硫醇、甲基硫、粪臭素、酪酸、丙酸等。通过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医疗废气通过保持良好通风,加快气味扩散的方式,减少环境影响;垃圾收集点和医疗废物暂存间恶臭气体通过采取专人负责,日产日清、按规存放,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除臭处理等措施,减少臭气的排放;食堂油烟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从专用烟道引至高空排放。
(三)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医疗废水中若有酸性废水、含氰废水、含汞废水、含铬废水等均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预处****处理站;食堂废水采用隔油****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化粪****处理站,****处理站处理后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的排放标准后方可通过管道排入坡腾河。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等必须按其特性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收集储存,并委托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随意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不在院区内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开展清掏、消毒及污泥处理工作;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应采用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密封功能完好,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应交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处理。运营期各类固体废弃物均不得随意丢弃。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各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设置单独密闭房间,采取密闭隔声处理,并按规范要求安装减震片、消声器等设施,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监理制度。
(八)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管理,采用有效的技术手段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并将事故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全部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硫化氢0.0002t/a、氨0.005t/a、食堂油烟0.1022t/a。
四、项目运营期,项目业主应落实环境监测的相关要求。
五、建设单位应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需到我局进行开工备案。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试运行期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通过验收的,则停止运行,按要求进行整改。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则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环境局办公室 | 2024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