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从业行为、提高代理服务水平、提升招标文件质量,维护公平、透明、高效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在**县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代理行为,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素质能力和业务水平,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每年参加招投标业务培训的学时不少于10个学时,其他专职人员不少于5个学时;
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相关标准,且能拷贝保存视频、音频电子文档。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策,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以及处理异议(质疑)等相应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为招标代理机构本单位的专职人员,并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和聘用合同,其中项目负责人提供近六个月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项目组成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以在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保缴费累计时间计算。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代理招标项目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并指定项目负责人;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除了加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外,还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二、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加强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质量管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代理项目负责人、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全面了解工程项目情况,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
(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造价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严禁扩大或缩小工程量,降低或抬高工程造价。
(九)招标代理费用原则上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具体根据工程项目难易程度、代理服务内容等按市场价进行收费,杜绝代理市场恶性竞争而引起服务质量问题。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揽业务并组织招投标活动,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代理投标或者提供咨询;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益关系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招投标代理活动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管理部门报告;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
(十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强化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在日常监管、处理投诉中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等负面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整改,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予以约谈或曝光,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扣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1.招标代理机构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或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或派出的项目组成员未实际到岗履职;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通过福****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备案招标文件等材料;
3.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违规设置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相关条款的,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4.对招标人应尽到的提醒义务未认真履行,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未按规定认真答复投标人质疑(异议),造成不良影响的;
5.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其标准、格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要求的;
6.因过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评标或开标、评标无效,或因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招标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的;
7.私自变更、修改、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答疑纪要、变更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的;
8.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执业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
9.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
10.对异议或投诉不积极主动配合的;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未依法依规予以答复或答复内容流于形式;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疑问,未予澄清或澄清内容流于形式;
11.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和其他财物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的;违规代收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12.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代理过程中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串通围标串标、谋取中标,获取非法利益的;
13.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14.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标准行为的。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由****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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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