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9
为提高**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预防廉政风险,提高国有、集体资金投资质效,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全市小额项目交易提供电子化、规范化、便利化服务,借鉴外地小额交易成熟模式,我局起草了《**市限额以下(小额)公共**交易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信函地址:****开发区﹒**区**街道园博大道289号**市民之家四楼。
2.联系人:阮宙,联系电话:0714-****352。
3.电子邮箱:****@qq.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7日。
附件:《**市限额以下(小额)公共**交易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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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市限额以下(小额)公共**交易
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市限额以下(小额)公共**交易(以下简称“小额交易”)提供电子化、规范化、便利化服务,预防廉政风险,提高国有、集体资金投资质效,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小额交易是指:
(一)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委员会令第16号)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
(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
(三)未纳入《**省公共**交易目录》范围的其他公共**交易项目。
****政府****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小额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免费原则、规范原则、高效原则,构建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交易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投标人(供应商)参与市域内小额项目的交易。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员会的小额交易项目,按照自愿原则进****交易中心的限额以下(小额)公共**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交易信息应同步在**市公共**交易网“限额以下(小额)公共**交易”版块公开发布。
第二章 交易当事人
第五条 小额交易当事人是指在小额交易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等。
实行交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人是交易活动的发起人。小额项目进场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类项目。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已取得批复同意建设的依据;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交易文件中如实载明);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技术资料及施工图纸。
(二)采购类项目。采购人已经依法成立;采购项目已履行审批手续;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在交易文件中如实载明);采购需求或技术参数已明确。
第七条 投标人(供应商)是指向招标(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与交易的投标人(供应商)必须依法成立,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相应资质及良好的财务状况等条件,并在市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主体注册。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小额项目交易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采购)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采购)人具有编制小额项目交易文件和组织评审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交易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交易事宜。
第三章 交易环境
第九条 ****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分支机构的交易场所为主,以招标代理机构现有交易场所为辅,利用现有的开标室、评标室等固定场所及音视频监控系统、计算机设备等基础设施,为小额交易提供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交易环境。
第十条 电子交易****交易中心建设,****公司负责系统维护和运营,为全市进场的小额交易提供交易信息在线发布、“不见面”在线开标、智能辅助评标、交易数据自动归集、风险自动检测预警等软件支持,为招标(采购)人提供标书精确比对、信息真伪快速辨别、智能辅助评标等增值服务,不得收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费用。
第四章 交易准备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人应做好交易项目的价格控制。
(一)工程类项目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最高控制价,其中工程施工项目应加强造价审核管理,工程量清单(交易控制价)50万元及以上项目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
(二)采购类项目应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采价,合理确定采购上限价,上限价应当在经批准的预算或者修正预算范围内。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人应结合交易项目特点和需要,使用已公布的小额交易示范文本编制交易文件,按照本单位(部门)内控制度决策后实施交易。
第十三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招标(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收取交易保证金。同时,为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和支持招标(采购)人不收取交易保证金。需设立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估算价的1%。鼓励和推广电子保函保单替代现金保证金,应在交易文件中载明交易保证金缴纳流程及不予退还的情形。
为确保交易保证金的安全和保密,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保证金实行集中收退。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设立市小额交易保证金专户,受招标(采购)人委托,负责进场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的收退。运营机构应在成交候选人公示公布当日,原路径退还未列为候选人的投标人(供应商****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成交公告公布当日,原路径退还未列为成交人的投标人(供应商****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3日内,招标(采购)人应函请运营机构,原路径退还成****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的交易保证金,运营机构应在收到招标(采购)人函请后3日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划转至招标(采购)人提供的账户。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小额交易由招标(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交易方式。工程建设项目以公开交易为主,采购类项目以谈判采购、询比采购和竞价采购为主。
第十五条 小额交易的工程类项目评审办法推荐简易评审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根据交易项目特点自主选择;采购类项目根据其选择的采购方式选择对应的评审办法。
第十六条 工程类项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和特点自行确定评审办法,其中技术规格、标准统一,潜在投标人较多(一般超过10个)的项目应当优先选择简易评审法或合理低价法。技术规格和标准不统一的项目,可以选择综合评估法。简易评审法或合理低价法中下浮率取值范围由招标(采购)人根据控制价编制单位推荐设置。
(一)简易评审法。首先随机抽取下浮率,根据下浮率及最高控制价计算成交价,成交价计算公式为:控制价×(1-下浮率)。其次,招标人推荐5家,再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组建预选库。最后,从预选库依次随机抽取3家为成交候选人,按抽取先后顺序排序。招标(采购)人通过电子评审系统对成交候选人的响应文件(不含投标报价)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成交价的取消成交候选资格,直至抽出符合资格要求的成交人。
(二)合理低价法。首先电子交易系统根据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计算平均价,然后随机抽取下浮率,得出评审基准价。基准价计算公式为:平均价×(1-下浮率)。将最接近评审基准价的3家投标人确定为成交候选人,并按价格从低到高排序。招标(采购)人通过电子评审系统对成交候选人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成交候选资格,从剩余最接近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中补至3家,直至评出符合要求的成交人。
(三)综合评估法。****委员会对投标人响应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交易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最高、最低(如有)控制价要求进行评审,并按商务、技术、资信综合得分排名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十七条 采购类项目(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和特点自行确定交易方式和评审办法。
(一)谈判采购。适用范围:项目需求复杂,采购人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及其技术标准要求,需要通过与两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交流并比较评审,选择合适匹配的技术方案;项目需求明确,但有多种技术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要通过对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技术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比较,优化确定技术实施方案的;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供应商比较少,或已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验证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评审方法为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投票法等三种,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二)询比采购。适用范围:采购人能够一次准确提出项目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且市场供应商满足三家以上,能够充分竞争的采购项目。评审方法为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两种,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三)竞价采购。适应范围:采购人能够一次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且采购项目技术标准要求统一,技术指标或参数完整,市场供应充裕,供应商满足三家以上,能够充分竞争且价格竞争为主的采购项目。竞价采购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完成。以价格竞争为主的标的物出售、权益出让等交易可参照竞价方式实施。
第六章 交易流程
第十八条 交易项目在满足进场交易条件的前提下,招标(采购)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线上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报属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线上预约交易时间、交易地点。
对进入电子交易系统交易的项目实行统一编码,实现项目前期准备、审批、招标采购、建设管理“一码管理”,提升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能力。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人应在市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交易公告,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供应商)均可参与交易,公告期限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其中工程类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采购)人可对已发出的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根据交易文件约定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交易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资格能力;获取交易文件时间、方式;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交易系统网址;招标(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采购人)认为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当根据交易文件的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传输至市电子交易系统。逾期递交响应文件的,招标(采购)人应当予以拒收。
投标人撤回已经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线上通知招标(采购)人。已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在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响应文件的,招标(采购)人可以不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在市电子交易系统线上组织不见面交易会。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供应商)少于3家的,不得召开交易会。招标(采购)人应当分析交易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组织交易。重新组织交易后响应人仍少于3家的,经所属地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招标(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为3或5人的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审专家应当在该项目交易会结束后,由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因评审专业特殊等情况无法在库内抽取到相应评审专家的,经属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由招标(采购)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除综合****委员会负责外,采用本指引其他评审办法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如有)负责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响应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交易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审完成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采购)人在线提交评审报告,招标(采购)人应当及时查收。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人应当自评审结束或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顺序确定成交人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应在电子交易系统发布公告。成交结果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载明:成交人名称、成交价格、质量、工期(交货期)等情况;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还应当公示评审得分与排序。提出异议(质疑)、投诉的渠道和方式;招标(采购)人认为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成交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违规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经属地主管部门同意,招标(采购)人可以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组织交易。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六条 成交人收到成交确认书后,应在15日内按照交易文件规定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成交资格,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小额项目订立的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文本宜采用国家和省市发布的示范文本。招标(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上传至市电子交易系统备案。招标(采购)人和成交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七条 成交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成交合同总额的2%,且应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额返还。
第二十八条 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要求,统一归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音视频资料等,在交易活动结束后(合同上传)7日内向招标(采购)人移交。招标(采购)人应履行主体责任,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全周期各类资料,并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存档。
第二十九条 成交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期、质量和安全。严禁转包、偷工减料以及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采购)人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成立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合同,并报告属地主管部门。属地主管部门应将成交人的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八章 异议(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条 投标人(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对交易文件有异议(质疑)的,应在投标截止前2日提出,对交易会有异议(质疑)的,应当场提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后2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效。招标(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质疑)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交易会提出异议(质疑)的应当场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交易活动。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交易文件、交易会议、成交结果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采购)人提出异议(质疑),异议(质疑)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属地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交易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没有明确请求的;
(三)投诉书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质疑),没有提出异议(质疑)或没有按规定提出异议(质疑)的。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市小额交易制度规范建设,编制交易示范文本,指导协调县(市)区、市属国有企业小额交易管理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纪检、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小额交易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力度。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和市属国有企业要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单位)小额交易的全过程管理,受理本地区(单位)的投诉举报(简称“属地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和市属国有企业可按照本指引要求,自行制定交易管理办法,****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全市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针对交易活动中节点和流程,推进智慧监管,实行“蓝黄红”三级预警机制,通过在线方式发出指令,对临近时间节点的事项予以蓝牌提醒,对逾期未办理的予以黄牌警告,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红牌报警措施。****机关、主管部门监督监管通道,实现联网实时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心建立全市小额项目市场主体库。按照“县市共建、**共享”原则,由交易当事人自主申报,属地主管部门应予以入库。入库企业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登记申报信息。如有变更需及时维护,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受社会监督。申报信息“谁上传、谁负责”,因未及时更新数据导致成交无效或其他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入库企业如有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成交后放弃、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属地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约定予以处理,消除出库,并报送至市公共**交易信息网予以通报。入库企业若在项目实施中或履约中得到招标(采购)人肯定或嘉奖的,由招标(采购)人在电子交易系统的信用评价中对其予以加分。信用分靠前的20名入库企业,可优先作为极简评审法招标人推荐企业范围,并在报价相同或其他同等条件下,招标(采购)人应优先选择。
第三十六条 涉及本指引界定的小额交易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市小额交易智慧监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