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产5吨低介电(TLD)玻璃试验生产线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056413H | 建设单位法人:呼跃武 |
张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山****工业园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日产5吨低介电(TLD)玻璃试验生产线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9_052-玻璃及玻璃制品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61-C3061-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省**市**区泰****工业园****院内 |
经度:117.09676 纬度: 36.00937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12-14 |
泰岱环境审报告表〔2020〕9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3-07-2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960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056413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056413H | 验收监测单位:天一检验检测****公司 |
****0100MA948LUP3P | 竣工时间:2024-06-03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2-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www.****.com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低介电玻璃球18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低介电玻璃球1800吨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配料、上料、熔制、制球 | 实际建设情况:配料、上料、熔制、制球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配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P1排放;池窑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干法脱硫+SNCR 脱硝处理后经36m排气筒 P3排放(依托综合利用车间现有) | 实际建设情况:配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2m排气筒DA116排放;原料料仓呼吸粉尘经仓顶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无组织方式排放;池窑上料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无组织方式排放;池窑及窑炉通道中的废气经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0m排气筒DA102排放 |
实际由于综合利用车间现有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设,且本项目窑炉采用纯氧燃烧,属于低氮燃烧,故本项目未建设脱硝设施,池窑及窑炉通道中的废气采用**的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0m排气筒DA102排放;综合利用车间项目中布袋除尘器+干法脱硫+SNCR 脱硝处理后经36m排气筒 P3实际未建设,故本项目池窑及窑炉通道中的废气通过**的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0m排气筒DA102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24 | 0 | 0 | 0 | 0.24 | 0.24 | |
0 | 0.108 | 0 | 0 | 0 | 0.108 | 0.108 | |
0 | 0.002 | 0 | 0 | 0 | 0.002 | 0.00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200.438 | 0 | 0 | 0 | 0 | / |
0 | 0 | 309.009 | 0 | 0 | 0 | 0 | / |
0 | 0.051 | 50.959 | 0 | 0 | 0.051 | 0.05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26 | 0 | 0 | 0 | 0.003 | 0.003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处理站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B等级标准,同时满足******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 依托现有 | 厂区污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pH值范围是7.9-8.0,化学需氧量最大浓度为48mg/L,氨氮最大排放浓度为0.906mg/L,悬浮物最大排放浓度为9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18.4mg/L,废水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B等级标准及满足******公司进水水质要求(pH值6.5-9、化学需氧量500mg/L、氨氮35mg/L、悬浮物2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50mg/L),本项目废水能够达标排放。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30m排气筒、袋式除尘器+22m排气筒、料仓呼吸、窑炉上料袋式除尘器 |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已建成 | 本项目配料工序排气筒DA116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5.2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1.38×10-2kg/h,排放浓度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所有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浓度限值(颗粒物:22m,9.32kg/h)。本项目池窑和通道废气排气筒DA102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3.68×10-3kg/h;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均未检出;氟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1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3.45×10-4kg/h;烟气黑度小于1.0级,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所有玻璃熔窑”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要求(SO2:50mg/m3、NOX:100mg/m3、颗粒物:10mg/m3、氟化物:5mg/m3、烟气黑度:1.0级);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浓度限值(30m排气筒,SO2:15kg/h、NOX:4.4kg/h、颗粒物:23kg/h、氟化物:0.59kg/h)。本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286mg/m3,无组织排放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能够达标排放。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已建成 | 厂界4个噪声监测点,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7.9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8.7dB(A),各监测点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本项目噪声能够达标排放。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产生的一般固废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其中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 本项目营运期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外运处置;不合格产品经收集回用于生产;除尘器收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暂存危废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脱硫后亚硫酸钙粉末****处理站压泥系统。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 本项目已加强设备管理与维护,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备案编号为370911-2023-133-M,将环境风险降至最低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生产车间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依托现有,循环水系统、纯水系统、压缩空气站、污水处理站等辅助工程依托现有,供水、供电设施依托现有,事故水池依托现有,池窑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干法脱硫+SNCR 脱硝处理后经36m排气筒 P3排放(依托综合利用车间现有)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生产车间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依托现有,循环水系统、纯水系统、压缩空气站、污水处理站等辅助工程依托现有,供水、供电设施依托现有,事故水池依托现有,池窑上料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无组织方式排放;池窑及窑炉通道中的废气经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0m排气筒DA102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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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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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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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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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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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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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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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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