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 **市**西大街27号碧海盛世国际大厦1栋2单元402房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谢宝禄 电话: 182****8003
****商贸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4年12月24****公司提交********实验室设备(****)的质疑函。针对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贵公司质疑在解密成功后,公司的朋友接到******公司**负责人电话并发**加思****公司解密截图,扬言已做好关系,****公司废除评标,不得入最终轮报价。认为****、******公司、**加思****公司等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答复:****小组核查,本次采购活动并没有******公司参与,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串标围标情形。本次采购活动全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贵公司质疑谈判文件中货物名称“耗材”中的“便携式数据分析仪”系数据分析设备,根据强制性认证目录中对“微型计算机 (0901)”的产品适用范围在描述或列举“适用于额定电流小于等于 6A 的微型计算机。家用、办公用的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控制智能仪表用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文本处理设备、网络计算机等。”可知,“便携式数据分析仪”属于“微型计算机(0901)”,须有中国强制性产认证方可销售,需有节能认证和环境标志认证。成交供应商(广****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为**远大朗威****公司,此公司具没有任何有关此产品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节能认证和环境志认证,不可进行经营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贵公司认为成交供应商(****)存在违法销售列入认证目录的产品行为和提供不合格产品谋取成交。
答复:****小组核查,根据《****办公厅****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根据技术和产品发展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将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谈判文件中货物名称“耗材”的“便携式数据分析仪”属于“数据终端(1608)”,属于不存在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贵公司质疑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中小企业明函》内容不实,存在提供应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远大朗威****公司在****总局的**个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不属于小型企业(小微企业名录》网站上无查结果,证明不是小型企业,成交供应商(广****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远大朗威****公司属于小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交供应商(广****公司)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行为。
答复:****小组核查,**远大朗威****公司从业人员147人,营业收入为7813.75万元,符合小型企业标准,成交供应商(广****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有效。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贵公司质疑谈判文件中货物名称”交换机”属于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需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使用和在国内销售。成交供应商(广****公司)所提的产品科朗品牌生产商全称为******公司,制造为******公司,两家公司目前均没有任何有关交机的进网许可证,不可在国内销售。由此可见,成交供应商采用非法销售的产品来进行竞标,并谋取成交。
答复:****小组核查,成交供应商(广****公司)的“交换机”响应谈判文件要求。贵公司可向采购人申请对该项目的验收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法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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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金广).pdf (1.2 M)